居住证签注
受理部门 | 居住地派出所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
公开依据 |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办理条件 |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 |||||
所需材料 | 提交下列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 2.原居住证; 3.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包括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连续就读: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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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人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材料齐全,15日办结 | |||||
办理时限 | 15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收费 | |||
办理地点 | 居住地派出所 | 办理时间 | 全年除节假日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令时:15: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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