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农业农村局、永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永安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批)》的通知

日期:2022-06-22 08:50 来源: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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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应对农资市场价格上涨,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提高种粮农民积极性,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第二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2〕3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种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请各乡镇(街道)按照方案要求,抓好工作落实,确保2022年7月25日前完成资金发放。

  联系人: 詹巧杰  3833281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永安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2日

2022年永安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第二批)工作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依据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主体,分为三类。一是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二是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三是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

  (二)补贴依据:根据省厅文件精神,以2022年实际种粮面积作为补贴发放依据,包括水稻、玉米、大豆、马铃薯、甘薯及杂豆等粮食作物。对于今年没有明确种粮意愿、耕地已改变用途或不适宜种粮的情况,不列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根据上级补贴资金总额和乡镇(街道)汇总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测算,全市补贴标准统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和第一批一次性补贴资金存在结余乡镇(街道),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补贴发放流程

  (一)组织推进。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省级工作方案要求联合制定我市实施方案,下达到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组织各村(居)委会开展面积摸底登记工作。

  (二)村级登记。村(居)委会指派专人逐户登记,核实本村实际种粮农民应补面积和“一卡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经村(居)委会审核后在村级公示栏集中公示3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居)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研究解决。公示无异议后,农户本人确认签字,形成村级汇总表,由经办人、村(居)委会主任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后上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人对本村实际种粮面积上报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当年度领取补贴的农民种粮情况进行督促落实。村级摸底、公示工作要求于7月11日前完成。

  (三)乡镇汇总。乡镇(街道)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实际种粮农民补贴信息和补贴面积进行汇总,审核确认后,经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纸质版报送市农技站1份,同时需要报送摸底到户信息电子表格及村级公示图片电子版到农技站邮箱(smyanjz@163.com)。村级摸底到户信息纸质版由乡镇(街道)留存,建立完整的实际种粮补贴档案。乡镇(街道)汇总审核上报工作于7月15日前完成。

  (四)标准测算。市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复核后形成全市实际种粮补贴总面积,按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含结余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和第一批一次性补贴资金),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五)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到各乡镇(街道)财政所,由金融机构代发,通过“一卡通”足额发放到户。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工作统筹协调,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做好补贴发放工作,确保7月25日前完成发放,并做好事后跟踪落实村级实际种粮到田、到户情况,逐级压实责任。

  (二)强化公示和资金监管。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制度,督促村一级做好面积摸底及公示,公示期3天,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将联合各乡镇(街道)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方式,强化补贴资金监管和种植面积落实、资金的调度分配,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准确做好政策宣传。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引导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真正发挥政策的激励效应。

  附件:1.2022年      村实际种粮农民信息摸底表

        2.2022年      乡镇(街道)实际种粮面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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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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