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永安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抛荒和“非粮化”耕地种粮补助申报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2-24 17:02 来源:永安市农业农村局
| | | |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抓好我市粮食安全工作,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有效遏制耕地抛荒和“非粮化”,指导做好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根据《中共三明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防止耕地抛荒和“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明委振兴组〔2022〕1号)及《中共三明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抛荒和“非粮化”耕地种粮补助申报办法的通知》(明委振兴组〔2022〕15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鼓励抛荒耕地复垦种粮补助方面

  “十四五”期间,对抛荒耕地复垦后种植水稻,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包括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下同),每亩一次性补助标准提高至600元;对抛荒耕地复垦后种植玉米、甘薯、马铃薯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0亩(含)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一次性补助标准提高至400元。以上补助资金由三明市财政和永安市财政各承担50%。

  (一)申报材料

  1.抛荒耕地复耕种粮补助资金申报表;

  2.抛荒耕地复耕种粮补助面积核实验收表;

  3.申报主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复印件);

  4.农村土地流转委托书(复印件);

  5.种粮大户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

  6.复耕种粮地块的前、中、后对比佐证(如照片或测绘图等);

  7.其它佐证已复耕种粮的材料。

  (二)申报程序

  1.主体申报。申报主体向抛荒耕地复耕复种地块所在的乡镇(街道)报送《抛荒耕地复耕种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村委会不能作为申报主体。 

  2.镇村核实验收。各抛荒耕地复耕种粮地块所在村委会、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核实验收工作,安排至少3人(含镇村两级人员)对申报主体的抛荒耕地复耕种粮补助申报情况进行逐一实地核实验收,填写《抛荒耕地复耕种粮补助面积核实验收表》(附件2),并在村级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所在村(居)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参与核实验收的人员需在《抛荒耕地复耕种粮补助资金申报表》、《抛荒耕地复耕种粮补助面积核实验收表》中签名确认,各乡镇(街道)汇总上报工作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发现虚报面积的主体取消当年补贴申报资格,并退返补助金额。

  3.县级审核。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乡镇(街道)的申报材料审核、汇总与上报,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经审核符合条件拟予以补助的面积、补助金额等,联合市财政局正式行文上报三明市农业农村局。

  4.资金补助。市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街道)申报补助的文件进行汇总、审核后,申请永安市本级和三明市级补助,并及时给予拨付。享受补助的经营主体所在的乡镇(街道)要确保复垦耕地种植粮食作物3年以上。

  二、鼓励“非粮化”耕地还粮方面

  “十四五”期间,三明市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每年设立100万元专项奖补资金,根据具体奖补办法,对有关县(市、区)进行奖补。按照县(市、区)“非粮化”耕地还粮面积从大到小排名,取前三名对有关县(市、区)进行奖补,第一名奖补50万元,第二名奖补30万元,第三名奖补20万元。此项资金用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相关工作。由有关乡镇(街道)参照上文抛荒耕地复耕种粮面积验收认定办法,认定本辖区“非粮化”耕地还粮面积,收集和审核所需的相关佐证材料上报给市农业农村局,填报《乡镇(街道)“非粮化”耕地还粮情况汇总表》(附件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汇总上报至三明市农业农村局(附件6),争取排名和资金,将奖补资金按“非粮化”耕地还粮验收面积分配给申报的乡镇(街道)。

  三、提高种粮政策性保险额度方面

  对抛荒耕地复垦种植水稻、玉米(复垦后种植前三年)的政策保险额度由每亩500元提高到800元,保险方案按照省上有关文件执行,超出省上有关文件规定部分保额保费(水稻3%、玉米4%),由市级财政、县级财政、经营主体各承担40%、40%、20%(按农户投保面积核算)。该项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对接辖区内人保财险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各乡镇(街道)在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办法中涉及的相关申报材料(相应表格及佐证材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2.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专项补贴资金申报工作,认真审核把关,做好项目材料收集、核实、存档、验收等工作。村委会及乡镇(街道)要对申报材料及补贴面积等事宜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消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3.永安市已出台相应补助验收实施办法且与本办法有关精神基本一致的,从2023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本办法。

  附件:

  1.抛荒耕地复耕种粮补助资金申报表

  2.抛荒耕地复耕种粮补助面积验收表

  3.乡镇(街道)抛荒耕地复耕种粮补助申请情况汇总表

  4.永安市抛荒耕地复耕种粮补助申请情况汇总表

  5.乡镇(街道)“非粮化”耕地还粮情况汇总表

  6.永安市“非粮化”耕地还粮情况汇总表

    

中共永安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2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附件.doc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