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通知
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水产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检疫规范
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水产站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检疫规程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确保各环节符合规范,不留死角。
(一)严格落实检疫申报制度
1.加强检疫申报制度宣传。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进一步加大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动物养殖和个人的依法报检意识。
2.加强检疫申报相关信息公示。产地动物检疫申报点要重点公示产地检疫范围及对象、产地检疫申报时限要求、接受检疫申报的时间、管辖范围、官方兽医信息及去向、检疫申报电话、产地检疫规程、农业农村部关于产地检疫的规范性文件、产地检疫工作制度等内容。
(二)严格产地检疫管理。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水产站要在掌握辖区内饲养的动物种类、数量、分布、规模化程度、疫情、免疫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颁布的名项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和相关动物检疫工作要求实施检疫。实施检疫时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对出栏动物要严格检查临床健康状况、养殖档案或防疫档案、畜禽标识佩戴情况、必要的实验室检测报告等基本情况。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理。要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检疫时同时采取拍摄照片或视频等方式留存检疫过程佐证材料,照片或视频等应包含地点定位、人员、时间和运输车辆等信息,对指定地点实施检疫的,应同步查验并保存出厂(场)时的照片或视频(内含信息要求同上),一证一档,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严禁对临床已发现异常或疫区内易感的、发生疫情且正处于封锁期的、来源不明的、强制免疫情况不清的国家规定暂停调运的、应进行实验室检测而未实施检测的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禁出现“隔山开证”、不按规定程序检疫。加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使用管理严厉打击转让、伪造、变造、买卖、盗用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已作废或已到达目的地的检疫证明要及时收回。
二、加强检疫人员管理培训
(一)严格检疫队伍管理。加强官方兽医电子出证账号管理,严禁转借、盗用他人账号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如发现转借、盗用他人账号出证行为,要追究其相关责任人责任。加强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
(二)加强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水产站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时常提醒动物检疫人员守住廉洁底线,在检疫工作中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屠宰检疫“五不得”和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等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谁出证、谁盖章、谁负责”制度,进一步规范检疫监管行为。
三、强化检疫监管
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水产站要高度重视当前生猪检疫调运监管存在的问题,将本通知有关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位基层检疫人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隔山开证”、虚假开证、买卖动物检疫证明、开“人情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检疫人员,一经查实,坚决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养殖场(户)、畜禽运输主体、运输车辆和生猪贩运经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在“牧运通”信息系统中登记其违法行为。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水产站要充分发挥福建省动物检疫合格证电子出证系统作用强化产地检疫事后监管,建立官方兽医出证核查机制。要指定专人负责核查工作,每月对辖区内检疫出证情况的合规性进行抽查,每年确保各申报点抽查全覆盖。
永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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