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2年1-9月)

日期:2022-10-25 16:38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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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永市监执处字〔2022〕40号

永安市老黑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与他人姓名混淆的啤酒

永安市老黑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33749953X9 邓燕才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13日从泉州纵横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科比特级巅峰啤酒(浑浊型)小麦精酿(规格500ml*12)400件、单价45元/件、经销商额外赠送80件、采购金额18000元,购品和赠品一样都用于日常销售,实际进货单价37.5元,售价55元/件,销售了30件,销售金额1650元、违法所得525元,货值金额26400元;当事人于2021年4月13日从泉州纵横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科比特级巅峰啤酒传奇精酿(规格240ml*24)600件、单价65元/件,经销商额外赠送60件、采购金额39000元,购品和赠品一样都用于日常销售,实际进货单价59.09元,销售单价85元/件,销售了610件,销售金额51850元、违法所得15805.1元,货值金额56100元;当事人于2021年10月8日从泉州纵横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科比特级巅峰啤酒传奇精酿(规格330ml*24)100件、单价55元/件、销售价70元/件、共售40件,销售金额2800元、违法所得600元、货值金额7000元。2021年10月13日经销商泉州纵横贸易有限公司为了让当事人帮其推广市场又赠送了科比特级巅峰啤酒(浑浊型)小麦精酿(规格500ml*12)350件,该批次赠品当事人也预以销售价55元/件进行销售,货值金额19250元,至案发时尚未售出。故当事人上述啤酒货值金额共计108750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产品56300元,违法所得共计16930.1元。

上述涉案三种规格产品的品名都为“科比特级巅峰啤酒”,外包装箱及内部瓶身上都印有“KOBE”、“24”、“球员扣篮”图形等字样,且外包装及内部瓶身的颜色配色为“紫色和金色”,并印有“美国黑曼巴传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授权酿造”等字样。上述外观特征中涵盖了美国著名篮球球星科比布莱恩特(Kobe Bryant)的中英文姓名(科比KOBE)、绰号(黑曼巴)、球衣号码(24)、职业(“球员扣篮”图形)、球队(紫金军团湖人队),将这些外观特征整合起来自然地容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美国著名篮球球星科比(Kobe),误认为涉案产品与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据当事人陈述“很多消费者来购买涉案啤酒时一般都简称为科比啤酒”,进一步佐证混淆行为。

另查,泉州纵横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注册“科比特”商标(第27920856号)、类别32、有效期10年;于2021年8月14日注册“级巅峰”商标(第51733356号)、类别32、有效期10年;于2020年2月11日申请注册“KOBE”商标、类别32,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7月14日予以驳回,泉州纵横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2月11日对复审申请予以驳回。“科比特”商标(第27920856号)、类别32为泉州纵横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将该商标通过境外公司美国黑曼巴传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给厂家中山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另查,科比布莱恩特(Kobe Bryant,1978年8月23日-2020年1月26日):美职篮已故著名篮球运动员,职业生涯20年都效力于洛杉矶湖人队(1996年至2016年),共获得5次美职篮总冠军,球员号码:8号、24号,别名:小飞侠、黑曼巴。洛杉矶湖人队由于球衣颜色的关系,湖人队又被称为“紫金军团”。科比于2007年入选美国男篮国家队,并随队获得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2年伦敦奥运会金牌。

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姓名,销售涉案“科比特级巅峰啤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鉴于该案当事人销售商品购进渠道合法,能够提供上级经销商、厂家的相关票证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且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条款代号: JZ-1,违法情节:从轻情节,裁量幅度: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从轻处罚的意见,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的科比特级巅峰啤酒(500ml*12)800件、科比特级巅峰啤酒(240ml*24)50件、科比特级巅峰啤酒(330ml*24)60件;2、处货值金额0.5倍罚款54375元。

于2022年7月1日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9日

2 永市监桥处字〔2022〕66号 永安市星少珠宝首饰回收服务部 永安市星少珠宝首饰回收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BN68N174 肖名星

经查,当事人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当事人店内正中一面墙上标称的内容有:闽福珠宝(特大字体),香港闽福黄金名表典质有限公司(大字体)。在店内入口处右侧墙上其中一块金属牌子的内容有:香港闽福黄金名表典质有限公司等文字。当事人为了更好地做生意,于2022年5月在对该店铺装修时请工人制作、装饰了含有上述公司名称的内容。本局案件承办人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主办的“网上查册中心”官网查询,香港闽福黄金名表典质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处注册。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无法提供香港闽福黄金名表典质有限公司授权你店许可使用、商业冠名等合作的合法证明文件。

另查明,当事人用于黄金称重计量结算的天平(YB型电子天平,型号:YB5002,产品编号:YB194813)未经周期检定。根据国务院制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电子计价天平的检定合格证(报告)或检定标签。

当事人使用他人名称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予以罚款9000元。

当事人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天平未经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并予以罚款600元。

于2022年9月26日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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