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4年)

日期:2025-01-07 10:00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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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永市监执处罚 [2024]57号 福建省源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对其商品的性能、功效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福建省源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91350402550981587P 刘景伟 2024年5月8日,我局根据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举报转办通知书》(明市监稽转(2024)第40号)信息,在三元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配合下,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发布的“源丰酒庄”宣传册含有预防疾病和延缓衰老等功能的酒类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

2014年,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源丰酒庄的宣传册100余份,宣传册含有葡萄酒的好处“1.延缓衰老2.预防心血管疾病3.预防癌症4.美容美颜作用”和葡萄酒的功效 “1.预防糖尿病2.预防乳腺癌3.降低胆固醇4.对肺有益5.减少患老年痴呆症风险”等内容,上述内容为当事人从网上下载获得。2024年4月5日至6日,当事人为推销产品、招募市级代理商,在永安市的三明燕都尼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举办的源丰酒庄招商会,共计有百余人参加。为增加会议气氛,在会场展示 4块展板作商业宣传,其中的一块展板含有上述内容。当事人已发放的源丰酒庄的宣传册60余份,剩余的40份和含有上述内容的展板自行销毁。当事人对上述宣传的会场使用费2000元,源丰酒庄的宣传册及展板的制作费用为940元,广告费用合计2940元(940+2000)。本局认为,当事人为推销其生产的葡萄酒,在其宣传册和展板上使用 含有“葡萄酒的好处和功效:延缓衰老、预防心血管疾病、预防癌症、美容美颜作用、预防糖尿病、预防乳腺癌、降低胆固醇、对肺有益、减少患老年痴呆症风险”等内容作为商业宣传。葡萄酒并非药品,其在宣传葡萄酒的好处和功效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和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容易引人误解。当事人的上述宣传可认定为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宣传虽没有明示其品牌的葡萄酒,但其已损害其他经营者(如药品、其他酒类)的合法权益,造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葡萄酒)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使用上述宣传册和展板作为宣传广告,其内容是从网络下载,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对其商品(葡萄酒)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

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7/29
2 永市监执处罚 [2024]81号 永安市万福羊食品经营部涉嫌不正当竞争案 永安市万福羊食品经营部 92350481MADMW0NJ70 张忠山 2024年7月8日,在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组织老年人进行授课,使用“中国科学院”“中科研究院”的名义宣传肽产品。 当事人销售“多参活性多肽(活菌性)”时实施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其商品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时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对要求退货的客户进行了退款,结合本案事实,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Z-1  从轻情节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商品时实施混淆行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10000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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