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

日期:2022-02-23 14:42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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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永市监砂处[2021]71号 福建省永安市石化产品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对达到报废期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案 福建省永安市石化产品有限公司 91350481158195661A 赖长胜 2021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河北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食堂检查,发现3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分别为:1、出厂编号020146、条形码:7023018383,2、出厂编号4677、条形码:7023021586,3、出厂编号42332、条形码:7023018792。其中出厂编号为020146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中的液化石油气正在加工食品使用,出厂编号为4677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中的液化石油气已使用完,出厂编号为42332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中的液化石油气还未使用。执法人员现场登录福建省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查询,得知上述3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是福建省永安市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且都已过报废期限,其中出厂编号020146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报废年月是2017年2月,出厂编号42332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报废年月是2018年5月,出厂编号4677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报废年月是2018年9月。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永(砂)监特令[2021]1号}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已过报废期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中的液化石油气进行食品加工,并制作《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永市监砂强[2021]1号)对已过报废期限的上述3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同时,现场负责人提供上述3瓶液化石油气的采购凭证(入库单NO.0066991.交货人),显示其采购自安砂液化气门市部。2021年3月24日,在完成对上述3瓶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查封后,执法人员立即到安砂液化气门市部检查,发现该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但未见液化气销售相关许可证件,现场仅见1瓶16.5L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待销售,且未发现问题。该门市部负责人现场提供销售上述3瓶液化石油气的销售凭证(入库单NO.0066991.存根),与河北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提供的凭证相一致。经核查,当事人作为上述3瓶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单位和使用单位,至2021年3月24日仍未依法对上述3瓶达到报废期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其使用功能,并向本局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TA-14、从轻情节的裁量基准意见.罚款1.0000万元 主动履行2021-10-26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0/11
 2 永市监执处〔2021〕39号 厦门市伟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厦门市伟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91350200089943514L 罗伟高 当事人于2020年9月30日购进1台福建巨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该台叉车的型号是CPCD,产品出厂编号是86706。当事人购进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后将其用于叉柜盘货,使用的地点位于永安市尼葛工业园区尼葛路2666号源宏贸易有限公司园区场地,场地面积为120平方米。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的叉车未经检验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上述叉车于2021年4月19日经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进行了首检,当事人于2021年5月11日收到了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SM2021FNJ00183的《叉车首次检验报告》,检验的结论是合格。当事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我局申请叉车的使用登记,取得了编号为车11闽G2144(21)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3.0000万元 主动履行2021-08-03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6/24
 3 永市监执处[2021]50号 永安市安世能物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永安市安世能物流有限公司 91350481MA32GA922M 张芳婷 2021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永安市北塔路33号的永安市安世能物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场所内发现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正在作业,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该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和使用登记证。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未申请使用登记的叉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中旬二手购进1台杭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该台叉车的型号是CPC,产品出厂编号是G5AHI1622。当事人购进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后未经检验就将其用于物流货物的装卸,使用的地点为永安市北塔路33号永安市安世能物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场区内。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的叉车未经检验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述叉车的购进价格为280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发票凭证。上述叉车于2021年6月21日经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进行了首检,当事人于2021年7月4日收到了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SM2021FNJ00394的《叉车首次检验报告》,检验的结论是合格。当事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我局申请叉车的使用登记,取得了编号为车11闽G02229(21)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3.0000万元 主动履行2021-08-18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8/2
 4 永市监执处罚﹝2021﹞103号 福建日丰布业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安装未告知、未检验、未注册的特种设备案 福建日丰布业有限公司 913504817960665146 方晓平 2021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建日丰布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有安装并使用“热交换器”、“高温染色机”等压力容器,“热交换器”的设计压力为0.44MPa,“高温染色机”的设计压力也是0.44MPa,当事人未进行安装告知、使用未检验、未注册,操作人员未取得作业人员证件,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进行安装告知、使用未检验、未注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主动履行2022-01-04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2/30
 5 永市监新处罚{2021}101号 福建嵘正机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福建嵘正机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91350400MA33081E85 黄啟徕 2020年12月28日,当事人与福州利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中约定的维保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共42台电梯,单价每台280元/月,实行半月维保,按月支付维保费。当事人按照规定完成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但《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未序时记录完整;《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电梯维保记录公示》上电梯维保人员与实际不符且存在代签字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十一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罚款1.0000万元 主动履行2021-12-29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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