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2年10月)

日期:2022-11-14 17:03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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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永市监贡处字〔2022〕69号

永安市农正广缘纸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案

永安市农正广缘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8U5QY898 雷如渭

当事人于2017年购进1台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叉车,出厂编号:317030618128,当事人从2022年3月份开始使用该涉案叉车,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的叉车未经检验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022年5月21日,当事人厂内员工雷孝渭正在驾驶该涉案叉车在装卸水泥袋,雷孝渭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出厂编号:317030618128),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叉车(出厂编号:317030618128)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取得使用登记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厂内员工雷孝渭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操作叉车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考虑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诉求,本局决定予以从轻处罚。1、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整。

2、当事人使用叉车(出厂编号:317030618128)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叉车检验合格报告15日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3、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立即停止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尚未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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