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2年11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永市监执处罚〔2022〕86号 | 福建中化智胜化肥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料案 | 福建中化智胜化肥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416582722 | 崔凯 |
2022年3月9日,江西省永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2022年度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对永新县中农农资经营部销售的5吨中化牌复合肥料进行了随机抽检,该局委托的抽检单位出具的NO:AHJH(H)字(2022)第2556号《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是:样品依据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检验,总养分(N+P2O5+K20)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据永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附《检验报告》附页样品图片标明的商标是中化,品名是复合肥料15-15-15,总养分是(N+P2O5+K20)≥45%,净含量是40kg,生产厂家是福建中化智胜化肥有限公司,地址是福建省永安市坂尾村188号。其总养分实测结果是44,达不到其抽检样品标注的总养分(N+P2O5+K20)≥45%的标准。据永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表明,被检样品的生产日期是2022年1月25日。 上述被检样品中化牌复合肥料(净含量:40kg)是当事人于2022年1月25日所生产,于2022年3月初销售给江西省永新县中农农资经营部,销售的数量是5吨,销售价每吨是1800元。当事人的出厂价是1800元,其每吨成本核算价是出厂价的百分之九十五,其利润为百分之五。当事人已于2022年6月30日停产,目前处于重组或解散状态,执法人员未在其生产场所内发现与被抽检样品同批次的复合肥料,其公司的生产销售等人员已清退离场,与被检样品相关的生产留样记录、成本核算财务票证、销售票据凭证等均不能提供。当事人所生产的与被检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具体数量、销售数量等无法查实。当事人对NO:AHJH(H)字(2022)第2556号《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未向江西省永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本案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的5吨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货值金额为9000元,违法所得为450元。 |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中化牌复合肥料经抽检其总养分实测结果是44,不符合其产品包装上注明的总养分(N+P2O5+K20)≥45%的质量分数,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查处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2的量罚幅度,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2.罚款9000元。 |
于2022年11月14日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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