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3年8月)
日期:2023-09-07 16:42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永市监执处字〔2023〕44号 | 永安市丰海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案 | 永安市丰海加油站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4E7JB22 |
林建仙 |
2022年10月25日,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实施了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于2023年1月11日向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2023年2月14日,经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复检,复检结果仍然不合格。2023年2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核验检测报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不知道所销售车用柴油的闪点不合格,主观上不存在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故意,且提供了车用柴油的购货凭证、过磅单、供货单位内部检验证明等书证材料,说明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本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98.05元;3.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主动履行2023年8月9日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9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