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4年5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永市监执处罚〔2024〕17号 | 永安市金安消防器材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永安市金安消防器材经营部 | 92350481MA2Y0J3Y07 | 周陆平 | 2024年1月15日,我局收到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2023MJJC-2385),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经检验不合格。经核查,线索中所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 |
经查,当事人2023年5月14日从福建省贵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有衬里消防水带”,购进数量600米(30条,20米/条),购进价格2.3元/米(46元/条),金额:1380元。放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销售价格100元/条。抽样付费销售1条,收款100元,封存样品1条。至案发时止,销售2条,100元/条。当事人销售上述“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货值金额3000元(30×100),违法所得162元((100-46)×3)。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本案事实,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1从轻情节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62元。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3日 |
2 | 永市监执处罚〔2024〕22号 | 永安市燕西林来春涉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案 | 永安市燕西林来春 | 92350481MACTEEXF2L | 林来春 | 2024年3月1日,我局根据《电子数据固证文书》(编号:222023092700000010)信息,发现当事人销售涉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
2023年9月,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开设名称为“春二娃小店”的网店采取一件代发的方式销售名称为“万和同样式燃气热水器家用液化气即热式6升8升10升强排天然气7升电池款直排+全管水箱*显示液化石油气” 商品,共销售8台,合计金额销售4306元,具体情况为:1.订单号27612253139,下单时间2023-09-07 21.56.37,8升电池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在线支付572元;2. 订单号27612253139,下单时间2023-09-06 11.22.14,6升电池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在线支付428元;订单号276257509107,下单时间2023-09-06 10.51.50,8升电池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在线支付572元;订单号279947261797,下单时间2023-09-04 20.39.27,7升电池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在线支付500元;订单号276177768315,下单时间2023-09-04 19.19.59,7升电池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在线支付500元;订单号260373776968,下单时间2023-09-13 17.57.07,7升电池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在线支付500元;订单号280256333480,下单时间2023-09-11 08.51.37,12升电池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在线支付806元;订单号280165066339,下单时间2023-09-09 14.21.45,6升电池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在线支付428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热水器经电子数据固证为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当事人对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事实无异议,辩称不知道其为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否认在其他平台或线下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是从阿里巴巴的1688平台订购,没有库存。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关闭上述网店,负责订购的操作人员已将有关数据删除,已无法统计出上述8台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利润。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销售上述热水器的货值金额4306元,违法所得无法统计。 本局认为,根据原国家轻工业局《关于禁止生产、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通知》(国轻行[1999]101号)的“从1999年10月1日起,禁止生产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从2000年5月1日起,禁止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规定,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被国家明令停止销售。当事人销售名称为“万和同样式燃气热水器家用液化气即热式6升8升10升强排天然气7升电池款直排+全管水箱*显示液化石油气”商品,经电子数据固证为销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2、罚款1000元人民币;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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