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2年9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永市监桥处字〔2022〕67号 |
永安市明燕食品综合经营部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进行零售案 |
永安市明燕食品综合经营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30PXFE91 | 吴巧红 | 2022年7月29日,我局新桥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联合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盐业辅助人员开展盐业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位于永安市燕江东路1276-1278号的当事人永安市明燕食品综合经营部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发现存放有待售的食用盐:1、“晶华,加碘食用盐,精细.海盐,净含量:350g,生产日期:20210721X01,保质期:5年”,现场存货30包。2、“喜义安,加碘海水自然晶盐,净含量:350g,生产日期:B2021.04.18,保质期:5年”,现场存货45包。当事人提供购进上述2种批次食盐的供货凭证3张,均采购自“永安市利诚商行”,但无法提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开具的食盐销售供货凭证。 |
一、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进行零售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决定从轻行政处罚。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结合以上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进行零售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进的晶华牌精细.海盐30包,喜义安牌海水自然晶盐45包; 2、没收违法所得71元。 二、对当事人在经营中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尚未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3日 |
2 | 永市监桥处字〔2022〕68号 | 永安市利诚商行未经许可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案 | 永安市利诚商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30PGGN2B | 梁恩林 | 2022年7月29日,我局新桥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联合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盐业辅助人员开展盐业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位于永安市燕江东路1276-1278号的永安市明燕食品综合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其店内货架上存放待售的“晶华,加碘食用盐,精细.海盐”和“喜义安,加碘海水自然晶盐”,供货单位系永安市利诚商行,执法人员到永安市燕北西营路88-6号当事人永安市利诚商行进行核实,现场发现摆放有食用盐:1、“晶华,加碘食用盐,精细.海盐”,数量计11件,净含量规格:350g*50包。2、“喜义安,加碘海水自然晶盐”,数量计19件,净含量:350g*50袋。现场出示了当事人开具的食用盐供货凭证3张,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当事人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结合以上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生产日期为20220507X02规格为350Gx50包的晶华牌精细.海盐11件和生产日期为2022/03/09净含量为350Gx50袋的喜义安牌海水自然晶盐19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 3.罚款5000元。 |
尚未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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