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3年12月)
日期:2024-01-11 16:27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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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永市监燕处罚〔2023〕113号 | 永安市胜利卷烟店涉嫌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泡制酒案 | 永安市胜利卷烟店 | 92350481MA2YACKY4G | 倪惠珍 | 023年5月29日,本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反映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人参酒, 2023年6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进行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上述现场予以拍照留存。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泡制酒 (配制人参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对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生产销售配制无标签人参酒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同时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条款代码SP1、违法情节从轻、处罚幅度: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8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2日 | |
2 | 永市监执处罚〔2023〕114号 | 永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荷兰豆案 | 永安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 91350481399574945E | 杨荣 | 2023年9月5日,我局收到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TT23080501672),报告显示当事人8月2日购进、销售的荷兰豆噻虫胺项目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再未提出复检要求。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4元;2、罚款10000元。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8日 | |
3 | 永市监执处罚〔2023〕115号 | 永安市佰翔生鲜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永安市佰翔生鲜超市 | 92350481MACCJ5RM9K | 陈华 | 2023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9月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T2308050315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出复检要求,我局于9月20日受理复检要求。10月20日,我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10月11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食复2023-09-0017),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不符合GB 2763 2021标准要求。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76元;2、罚款50000元。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8日 | |
4 | 永市监执处罚〔2023〕116号 | 永安鹏悦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牛蛙案 | 永安市鹏悦商贸有限公司 | 91350481MA8U39F998 | 龚国良 | 2023年8月28日我局收到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CTT23080500784),报告显示当事人2023.7.27购进、销售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当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8日 | |
5 | 永市监执处罚〔2023〕117号 | 永安市鲜惠家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永安市鲜惠家超市 | 92350481MAC3FY9Q6Q | 王世泉 | 2023年9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TT23080503170),报告显示当事人2023年8月9日销售的香葱经检测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4元;2、罚款50000元。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8日 | |
6 | 永市监执处罚〔2023〕120号 | 永安市超凡餐馆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 永安市超凡餐馆 | 92350481MA2Y76BP0W | 陈鑫城 |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 当事人未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5日 | |
7 | 永市监执处罚〔2023〕122号 | 永安市绍庆肉摊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品案 | 永安市绍庆肉摊 | 92350481MA2YGPYY1K | 陈绍庆 | 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永安市绍庆肉摊涉嫌销售未经检疫肉品案。 | 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元;2、罚款5000元。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5日 | |
8 | 永市监执处罚〔2023〕123号 | 永安市益民焕进肉摊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 永安市益民焕进肉摊 | 92350481MA30MNTD63 | 陈焕进 | 2023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猪肉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 | 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22元;2、罚款5000元。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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