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4年1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永市监执不罚〔2024〕1号 | 永安市乐购生鲜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永安市乐购生鲜超市 | 92350481MA34JXEU4W | 万美玲 | 023年8月5日,当事人从永安市庆诗水果批发部采购58.8斤(29.4公斤)香蕉,每斤2.4元,合计141元。当事人采购上述芹菜时有索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购物凭证、《海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海南省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等材料,对其入库查验,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日,当事人将上述香蕉上架销售,并于8月6日全部售完。销售情况为,按7.16元/公斤的销售价销售15.38公斤,按3元/公斤的销售价销售10.93公斤,损耗3.09公斤,合计销售金额123.59元。2023年8月5日,本局委托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上述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实测值0.0277mg/kg,标准指标≤0.02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此检验报告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复检,所检项目(复检项目:噻虫胺,实测值0.0374mg/kg,标准指标≤0.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标准要求。当事人对此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 |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香蕉噻虫胺(实测值0.0277/kg,标准指标≤0.02 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项目检验结果为0.0277mg/kg ,已高于0.02 mg/kg标准指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当事人采购上述香蕉时有索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购物凭证、《海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海南省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等材料,对其实施入库查验,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0日 |
2 | 永市监西处罚〔2024〕2号 | 永安市青水畲寨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涉嫌经营不合格青葱案 | 永安市青水畲寨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 93350481MA2Y4MLT4H | 钟垂江 | 2023年10月31日,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案件线索移送函》(永市监移函〔2023〕0131018号)。 2023年11月1日,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被抽检的青葱的《检验报告》(NO:ZFJC2023C082303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3350525372734908)。当事人当场表示对该批次青葱的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时,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涉案的青葱产品,同时对其所销售涉案的青葱产品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我局现场下发《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市监西责改〔2023〕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并立即召回该批次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青葱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3年11月1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1.2元; 3.处10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10031.2元。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4日 |
3 | 永市监曹处罚〔2024〕3号 | 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大湖分公司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案 | 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 | 91350481757376149F | 杨玉金 | 经查,涉案西芹为总公司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采购,除配送到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大湖分公司销售一部分之外,剩余的产品均在总公司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鉴于总公司涉案,2023年11月17日,经批准,本案将当事人变更为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从永安市祥顺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处以采购价每千克6.4元的价格购进,共购进20.6千克,于2023年9月5日配送至其位于永安市大湖镇石林路44-1号的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大湖分公司4.66千克,并以每千克7.96元的价格销售(其中2.876千克由检验机构抽样购买),当日全部零售完;剩余的15.94千克西芹在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总部销售,销售价每千克7.96元,当日全部零售完。2023年9月5日当事人采购上述西芹时有查验并索取供货者营业执照等材料,但未查验和索取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涉案不合格西芹毒死蜱项目检验实测值为0.3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0.05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西芹的货值金额163.98元,违法所得32.14元。 | 当事人经营毒死蜱项目不合格的西芹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2.14元;2、罚款20000元。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4日 |
4 | 永市监执处罚〔2024〕5号 | 永安市马鞍生活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永安市马鞍生活超市 | 92350481MA338U1665 | 陈生莲 | 当事人于2023年1月11日从三明市三元区山珍源(古田)土特产品贸易商行采购50斤(25kg)食用农产品姬松茸,每斤78元,合计金额390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芹菜时虽有索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购物凭证等材料,并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但未索取其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或食品安全承诺,就对其查验入库。当日,当事人将上述姬松茸按210元/kg上架销售,截止2023年9月6日共销售22.75kg合计销售金额4775元,其余的2.25kg被我局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8月2日,本局委托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上述姬松茸,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实测值0.251 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 2769-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此检验报告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复检,所检项目(复检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实测值0.290 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当事人对此复检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姬松茸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检验结果为0.290 g/kg ,已超出不得检出的标准指标;当事人销售上述姬松茸的货值金额4775元(22.75×210),违法所得877.5元(22.75×210-50×78)。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当事人采购上述姬松茸未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77.5元; 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姬松茸2.25kg; 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5日 |
5 | 永市监执处罚〔2024〕6号 | 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永安市佳洁贸易有限公司 | 91350481757376149F | 杨玉金 |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徐香(乡)猕猴桃氯吡脲项目(实测值0.10mg/kg,标准指标≤0.05 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氯吡脲项目检验结果为0.10mg /kg ,已高于0.05 mg/kg已超出不得检出的标准指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当事人采购上述徐香(乡)猕猴桃虽有供应商资质、购物凭证,但未索取其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或食品安全承诺,没有实施有关查验措施,其行为属于未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徐香(乡)猕猴桃获利的40.73元可认定为违法所得。 |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73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5日 |
6 | 永市监执处罚〔2024〕7号 | 永安市知青部落生鲜超市宁港店销售抽检不合格老姜案 | 永安市知青部落生鲜超市宁港店 | 92350481MA8T8D6EX6 | 李鹏远 | 023年9月5日,我局收到并向永安市知青部落生鲜超市宁港店送达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TT23080500793),报告显示:永安市知青部落生鲜超市宁港店2023年7月31日销售的老姜经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对该检验结果没有异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当事人采购上述姬松茸未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6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5日 |
7 | 永市监桥处罚〔2024〕8号 | 永安市悦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永安市悦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 91350481MA8RXWEC07 | 罗联泳 | 2023年8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单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合口味葱花卷食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7月12日和2022年8月19日从永安市荣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采购规格为650g,生产日期为20220420,保质期为12个月的合口味葱花卷计24包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打印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的650g合口味葱花卷商品销售流水记录显示:2023年6月25日销售1包,2023年7月1日销售1包,2023年8月8日销售1包。上述经营的650g合口味葱花卷均已超过保质期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上述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理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9.40元; 2、处10000元的罚款。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31日 |
8 | 永市监桥处罚〔2024〕9号 | 永安市知青部落生鲜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永安市知青部落生鲜超市 | 92350481MA32Q6KJ56 | 李鹏远 | 2023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单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呼辣呼辣老油条等食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食品休闲区货架上待售的食品有:1、呼辣呼辣老油条,净含量:80克,生产日期:2023/05/08,保质期:150天,数量:3包;2、呼辣呼辣红烧牛肉味,净含量:80克,生产日期:2023/05/08X,保质期:150天,数量:4包;3、呼辣呼辣手撕素羊排,净含量:80克,生产日期:2023/05/09,保质期:150天,数量:1包,上述经营的三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上述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理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呼辣呼辣老油条3包,呼辣呼辣红烧牛肉味4包,呼辣呼辣手撕素羊排1包; 2、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3、处10000元的罚款。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31日 |
9 | 永市监桥处罚〔2024〕10号 | 永安市润佳便利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永安市润佳便利店 | 92350481MA2YHJDE3C | 张兰香 | 2023年10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单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精品水煮鱼调味料等食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食品货架上待售的食品:1、精品水煮鱼调味料(净含量:210克)数量:2包,2、泡椒酸汤鱼调味料(净含量:210克)数量:2包,3、金锣泡面香肠(净含量:40克)数量:1根,上述经营的三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上述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理如下: 1、没收扣押超过保质期2包精品水煮鱼调味料(批次:20220914107M)和2包泡椒酸汤鱼调味料(批次:20220502 207Z);没收1根金锣牌泡面香肠(批次:202304041090241A0); 2、没收违法所得4.25元; 3、处10000元的罚款。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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