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4年3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永市监燕处罚〔2024〕11号 | 永安市程记面条粉干店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案 | 永安市程记面条粉干店 | 程荔洪 | 2023年11月10日,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安市程记面条粉干店进行检查,现场抽取了待售的筋冠牌劲道挂面(净含量1千克),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食品的合格证明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许可证等材料。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当事人于2023年4月18日与房东林文签订的店面出租协议租用永安市五四路203号103室店面,并投资18000元进行装修,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1日开始从事面制品加工销售经营活动。开业至2023年11月20日案发时止营业额8600元,面制品的原料等成本5800元。当事人未记账,也未缴纳税收。当事人违法经营额8600元,获取违法所得2800元((营业额8600扣除食品原料等成本5800元=2800元)。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也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面制品加工销售,其行为违法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按照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进行查处。 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其符合小作坊的定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品现场制售)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登记制。……”的规定,属于未依法取得小作坊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当事人一家靠永安市荔洪面制品店维持生计,小本经营,案发后当事人向本局提出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书,并按照办理小作坊登记证书要求和步骤领取了申请书,办理健康证及对面条进行送检。故本局未对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予以扣押。 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减轻危害后果,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书,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书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食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条款代号FJSP-17违法情节从轻情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2、罚款6000元。 |
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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