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4年5月)

日期:2024-06-07 17:20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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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永市监执处罚〔2024〕21号 福建燕吉鸿原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加碘盐案 福建燕吉鸿原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91350481MA31PGRN37 黄国强 依据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海莹”海水自然晶盐(未加碘)

依据“永安市卫生健康局”(永卫函(2024)9号),无法确定我市为碘缺乏地区,因此当事人不构成销售非碘盐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送达回证》、《财物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一份,拍摄了现场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收集“福建燕吉鸿原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黄鸿身份证复印件、“进货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收集材料的情况;

3. 2024年1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盐食盐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告知函”、负责人黄国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罗贵荣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份 、“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盐食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上述“海水自然晶盐”(未加碘)的进货来源情况;

4. 2024年1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受委托人罗贵荣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上述“海水自然晶盐”(未加碘)(进货单据中标注“海水自然盐(未加碘)”)的具体情况;

5、2024年5月9日,“永安市卫生健康局”(永卫函(2024)9号)“关于碘缺乏地区协助调查事项的复函”,证明无法确定永安市为碘缺乏地区的事实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构成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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