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3年4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永市监执处字〔2023〕16号 | 永安市永乐投资有限公司永安开辉口腔门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永安市永乐投资有限公司永安开辉口腔门诊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8TL0KN89 | 张玉香 |
2023年2月9日,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口腔门诊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诊疗室内的医疗器械超出了使用期限。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参照《福建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条款代号QX-11关于从轻处罚的量罚幅度,鉴于已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1瓶过期的新世纪齿科义齿基托树脂(液)、1瓶过期的新世纪牙科分离剂。 2.罚款2万元。 |
尚未主动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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