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2年12月)

日期:2023-01-06 15:19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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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永市监执处罚〔2022〕91号 永安市爱妍日用品店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永安市爱妍日用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8URD829D 饶玉珠 2022/10/24到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展示柜中摆放的一款雅研堂品牌植物精油化妆品的限用日期至2022年10月17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0日从广州市大家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了6盒包装盒标注“品牌是雅研堂,现场发现的上述6盒雅研堂品牌植物精油已超过使用期限,货值金额348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雅研堂品牌植物精油超过使用日期后,没有销售出去,没有使用,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化妆品经营活动中未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雅研堂品牌植物精油6盒;

2.罚款2000元。

2022年12月5日缴纳2000元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2 永市监执处罚〔2022〕92号 永安市蜜诗艾妮皮肤管理中心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永安市蜜诗艾妮皮肤管理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8T8DEL8Q 毛丽华 2022/10/20到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展示柜中摆放的一款蜜诗艾妮品牌橘红色口红化妆品的限用日期至2022年5月4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3日从蜜诗艾妮生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购进了30支包装盒标注“品牌是蜜诗艾妮,该款化妆品的进价是28元/支,销售定价是96元/支。现场发现的上述3支蜜诗艾妮橘红色口红已超过使用期限,货值金额288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口红超过使用日期后,没有销售出去,没有使用,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化妆品经营活动中未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蜜诗艾妮灵动色彩滋润口红(橘红色)3支;

2.罚款2000元。

2022年12月2日缴纳2000元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3 永市监执处罚〔2022〕93号 永安市加明造型沙龙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案 永安市加明造型沙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2Y8TAQOG 黄长胜 2022年8月25日到该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查询,未发现该款产品的备案数据,当事人无法提供“浩鑫双氧奶”产品备案证明。 2021年3月25日,当事人向产家广州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采购72支浩鑫双氧奶。当事人购进上述两款浩鑫双氧奶的采购单价都为4.8元/支,其中70支为购买700支染发膏赠送,2支为单独采购,共购进72支,货值金额共计345.6元。

当事人在开展化妆品经营活动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浩鑫双氧奶”产品时未查验该产品的备案情况,查验内容不完整,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0元。

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未经备案的4支浩鑫双氧奶(净含量:1000ml,粤妆20170181,生产批号2021/01/22-A,,限用日期20240121,9%)和4支浩鑫双氧奶(净含量:1000ml,粤妆20170181,生产批号2021/01/02-A,限用日期20240101,6%);2、罚款5000元。

2022年12月9日缴纳10000元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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