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2年12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永市监执处罚〔2022〕94号 | 永安市燕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劣药案 | 永安市燕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登记号:350481050612 | 罗齐剑 | 2022年9月29日,本局收到三明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板蓝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2020年9月8日从华润(三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板蓝根(批号:190301,生产单位:湖北道地药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kg,购进价格100元/kg。至2022年9月29日,上述板蓝根已使用完,使用价格100元/kg,抽样数量0.5kg,使用金额50元。 |
当事人使用上述不符合药品标准的板蓝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规定的情形,应当定性为劣药论处,当事人使用劣药板蓝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尚未履行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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