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3年8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永市监燕处字〔2023〕40号 | 永安市燕西办桥西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药品采购验收记录案 | 永安市燕西办桥西村卫生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325K3M59 |
谢大海 |
2023年5月6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永安市五一西路415号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营者谢大海陪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药材采APP进行查看,发现当事人2023年4月4日采购中药饮片(其中砂仁1件、建曲2件、炙甘草2件,熊胆粉5件、白芍2件、白胡椒2件、栀子1件),2023年4月9日采购熊胆粉10件、附片(黑顺片)1件、伏苓1件。本局执法人员打开当事人电脑上的2023中药购药记录(电子版),未见以上采购的中药(饮片),也没有其他的药品采购验收记录。当事人未按规定记录验收日期、供货单位、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该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药品采购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药品采购验收记录,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药品采购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从轻处罚,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
主动履行2023年8月2日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日 |
2 | 永市监执处字〔2023〕41号 | 永安市伍成财口腔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 永安市伍成财口腔诊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31ENLG7K | 伍成财 | 2023年2月23日,永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永安市燕西街道湖滨路1、3、5号店面的永安市伍成财口腔诊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当事人一楼牙科操作台旁的抽屉内,检查发现1盒(8瓶)注射用盐酸丁卡因、1盒(44支)氯化钠注射液0.9%。以上二款药品都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 |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20000元;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氯化钠注射液0.9%(湖北科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20153227、批号C210210F1、50支/盒)44支和注射用盐酸丁卡因(安徽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93220、批号2102001、10瓶/盒)8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主动履行2023年8月18日 |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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