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关于公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日期:2024-10-21 11:07 来源:永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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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严厉打击骗取、套取社保基金等违法行为,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规范运行,维护我市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永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养老保险方面1.通过出具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篡改档案资料,虚构、隐瞒事实或其他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养老保险基金;2.通过出具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篡改档案资料,虚构、隐瞒事实或其他手段,在同一险种内或不同险种间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3.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基金;4.故意不报送或延迟报送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亡故、在押服刑等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出具伪造、虚假证明材料,在丧失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后继续冒领养老保险待遇;5.其他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二)工伤保险方面6.通过出具伪造、虚假疾病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病历、处方、医疗费票据等方式,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7.通过虚假住院、挂床住院、诱导住院、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无指征检查(治疗)、虚假诊断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8.通过超范围开展康复治疗活动、未经许可开展康复治疗活动、无执业资质开展康复治疗活动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9.通过乱收费、多收费、串换药品、串换检查(诊疗)项目、搭车收费、搭车检查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10.通过出具虚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明材料,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11.其他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三)失业保险方面12.通过隐瞒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在押服刑等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取失业保险基金;13.通过出具伪造、虚假失业登记证件,骗取失业保险基金;14.通过出具伪造、虚假材料,虚构、隐瞒事实或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基金返还、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等失业保险基金;15.其他欺诈骗取或协助欺诈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违反以下规定的也属于骗保行为: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享受。2.在不同的统筹区,不能同时享受相同险种的退休待遇。3.在不同或同一统筹区,职工退休待遇也不能与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4.服刑人员不能享受退休待遇,也不参加服刑期间的待遇调整。

   二、举报方式

   1.举报电话:0598-3650062(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2.举报箱位置:永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厅左侧)3.举报地址:永安市巴溪大道999号政府附属1号楼

   三、举报要求

   举报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为提高处理效率,请提供以下信息:1.被举报人的姓名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线索。2.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住所、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佐证材料。3.举报人应提供居民身份证等有效信息的复印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提倡举报人提供书面举报材料。

   四、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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