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公示
根据《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以下人员经市卫健局审核无异,拟作为2024年度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现予公示。
一、 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经核实确属独生子女父母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卫健部门出具独生子女父母证明。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6. 户籍在我市。
二.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请在公示后7日内举报。
1、公示情况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2、符合条件对象未公示的。
举报电话:
福建省卫健委 —— 0591-87844606
三明市卫健委 —— 0598-8239341
永安市卫健局 —— 0598-3859356
附:公示名单
永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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