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公示

日期:2024-04-26 08:52 来源:永安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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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以下人员经市卫健局审核无异,拟作为2024年度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现予公示。

  一、 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经核实确属独生子女父母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卫健部门出具独生子女父母证明。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6. 户籍在我市。

  二.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请在公示后7日内举报。

  1、公示情况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2、符合条件对象未公示的。

  举报电话:

  福建省卫健委 —— 0591-87844606

  三明市卫健委 —— 0598-8239341

  永安市卫健局 —— 0598-3859356

  附:公示名单

  永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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