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永安市事业单位法人年报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日期:2024-06-28 16:18 来源:今日永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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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度永安市事业单位法人年报公示

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编办〔2016152号),结合实际,制定我市事业单位法人年报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一、抽查对象

经永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已注销、冻结的除外)。

二、抽查方式

1.随机抽取检查。2023年度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按照抽查比例5%的标准,通过“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随机抽取。

2.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在“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3.抽查频次。抽查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结束后,至少进行一次年报公示信息随机抽查;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管理或存在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等情形的单位可提高抽查几率。

三、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法人年报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应当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及归档工作,并在行政检查结束后10日内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开检查情况及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问题的事业单位,依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情形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四、工作要求

要高度认识抽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事业单位的自律作用、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中,执法检查人员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执法意识,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附件:2024年度永安市事业单位法人年报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中共永安市委编办

2024627


2024年度永安市事业单位法人年报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责任科室

是否为跨部门联合检查

1

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

【法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11号)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

5%

一次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抽查

1.事业单位根据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情况;
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3.
事业单位上报的年度报告书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4.
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
5.
是否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登记管理科

2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
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11号)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

5%

一次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抽查

1.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2.
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3.
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登记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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