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汇总表

日期:2022-12-29 10:15 来源: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永市监执处字〔2022〕74号 永安鹏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酸价超标的黑芝麻案 永安鹏悦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8U39F998 龚国良 当事人于2022年4月30日从福建省双金贸易有限公司购进50斤黑芝麻放置于巴溪大道1699号的经营场所内销售,本局于2022年7月14日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黑芝麻实施监督抽检,抽检单位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NO:CTT22070901961号《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此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68元;

2.处1万元罚款。

3.没收40.40斤不合格的黑芝麻。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日

2 永市监执处字〔2022〕76号 永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大肠菌群超标的盐焗花生案 永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399574945E 魏正勤 2022年7月7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标识为“品名:老灶煮盐焗花生,净含量:350g,产品类别:炒货食品(烘焙类),生产许可证号:SC118510600023,生产日期:见包装封口处(2022/04/19  B),保质期12个月,食用方法:开袋即食,制造商四川老灶煮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以下称老灶煮盐焗花生)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2022年8月5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MJHY-D2072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90.69元;

2、没收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老灶煮盐焗花生27袋;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日

3 永市监执处罚〔2022〕77号 永安市焱焱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永安市焱焱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2Y4UX48Q 罗志伟 “光风霁月”月饼礼盒是手尚工夫(万佳国际店)于2022年8月10日向武夷山市手尚功夫茶叶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40盒,2022年8月16日,当事人(燕江国际店)从手尚工夫(万佳国际店)调拨了3盒,其中2盒已搭赠给了买茶叶的客户,剩余1盒摆在货架上。“和光同尘”月饼礼盒为2022年7月6日武夷山市手尚功夫茶叶有限公司赠送给当事人,一共赠送了2盒。其中1盒当事人搭赠给了买茶叶的客户,剩余1盒摆在货架上。“光风霁月”购进价格是60元/盒,售价158元/盒,“和光同尘”售价是288元/盒。当事人经营上述月饼的方式为买茶叶搭赠,未单独销售。至2022年9月5日案发时,当事人货架上经营的“和光同尘”、“光风霁月”月饼礼盒内的月饼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保质期为60天,都已经超过了产品60日保质期。货值金额共计446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和光同尘”、“光风霁月”月饼各1盒;2、罚款5000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日

4 永市监执处罚(2022)20号 永安市珍珍休闲小屋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永安市珍珍休闲小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3379HX6X 陈添鑫 2022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食杂店进行检查,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有“老司机含片”,“后悔药”等,上述产品名称属于恶搞,低俗以及软色情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合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款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5元,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商品,3、罚款5000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5日
5 永市监执处罚(2022)21号 永安市莲华文具店销售不符合食吕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永安市莲华文具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2Y8L1L0X 徐春林 2022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猛吃不肥丹”“老司机含片”等低俗字眼的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合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款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元,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商品,3、罚款5000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5日
6 永市监执罚字(2022)28号 永安市燕东年春食杂店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案 永安市燕江年春食杂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2Y3A814F 洪志芳 2022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食杂店进行检查,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有“搞笑娱乐果味果冻”,“吃作业跳跳糖”“老公听话丸”等,上述产品名称属于恶搞,低俗以及软色情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处罚如下:1、罚款1万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日

7 永市监执罚字(2022)36号 罗文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罗文杰 身份证:35*************513 罗文杰 2022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安市百富巷383号进行检查,当事人摊位上售卖的猪肉现场无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转致《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产品12.1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1万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8 永市监执罚字(2022)37号 余兴会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余兴会 身份证:35*************518 余兴会 2022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安市南方饭店底楼1层2号店进行检查,当事人售卖的猪肉现场无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转致《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产品5.5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9元,3、罚款1万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9 永市监执罚字(2022)38号 永安市振达猪肉摊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永安市振达猪肉摊 身份证:35*************000 余振达 2022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安市巴溪市场肉类66号摊位进行检查,被检当事人现场无法出具其售卖的部分猪肉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10 永市监执罚字(2022)39号 永安市黄承忠生鲜店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永安市黄承忠生鲜店 统一信用代码:92350481MA8TQKNC98 黄承忠 2022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安市奥体国际25幢的黄承忠生鲜摊位进行检查,当事人摊位上售卖的猪肉现场无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转致《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产品13.16公斤,2、罚款1万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11 永市监执罚字(2022)40号 永安市老黑贸易有限公司 永安市老黑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33749953X9 邓燕才 2022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在永安市老黑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检查发现一款品名为“科比特级巅峰啤酒,与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科比混淆。 当事人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啤酒,2、罚款54375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9日
12 永市监执处罚(2022)41号 永安市智慧星食杂店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永安市智慧星食杂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8UAWF30J 邱文珠 2022年5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卖萌咀嚼片””低调含片“等压片糖果 的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五第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3、罚款5000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
13 永市监执处罚(2022)50号 永安市远东百货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案 永安市远东百货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2Y0H7A4E 徐玉堂 2022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授权打假人员的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碱性高能电池经厂家授权打假人员辨识为假冒侵权产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销售的假冒南孚5号电池714粒,7号电池553粒。2、罚款11520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8日
14 永市监执处罚(2022)52号 永安市顺明文具批发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案 永安市顺明文具批发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2Y0H7TXC 陈顺明 2022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授权打假人员的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碱性高能电池经厂家授权打假人员辨识为假冒侵权产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销售的假冒南孚5号电池613粒,7号电池235粒。2、没收违法所得60.8元,3、罚款8000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8日
15 永市监执处罚(2022)53号 永安市创佳日用百货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永安市创佳日用百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31DBBD0G 王清云 2022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授权打假人员的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碱性高能电池经厂家授权打假人员辨识为假冒侵权产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销售的假冒南孚5号电池37粒,7号电池98粒。2、没收违法所得1.5元,3、罚款1050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16 永市监执处罚〔2022〕54号 永安市龙兴便利店 永安市龙兴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2Y263LXF 苏秀玉 2022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授权打假人员的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碱性高能电池经厂家授权打假人员辨识为假冒侵权产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销售的假冒南孚5号电池165粒。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17 永市监执处罚(2022)91 永安市爱妍日用品店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行为 案 永安市爱妍日用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8URD829D 饶玉珠  2022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展示 柜中摆放的雅研植物精油化妆品的限用日期至2022年10月17日。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3支,2、罚款10000元。 未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18 永市监执处罚(2022)92 永安市蜜诗艾妮皮肤管理中心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为案 永安市蜜诗艾妮皮肤管理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8T8DEL8Q 毛丽华 2022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展示 柜中摆放的一款蜜诗艾妮口红化妆品的限用日期至2022年5月4日。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6盒,2、罚款2000元。 未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日

19 永市监执罚字(2022)93号 永安市加明造型沙龙经营未备案化妆品案 永安市加明造型沙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2Y8TAQ0G 黄长胜 2022年8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化妆品检查,发现当事人所购进经营的一款“浩鑫双氧奶”产品属于国产普通化妆品,未备案,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备案证明。 当事人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未备案的产品,2、罚款10000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日
20   永安市富粞粮食经营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永安市富粞粮食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BNM53R1W 贺晓东 2022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标签上的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当事人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36元,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产品,3罚款1.8万元。 未结案  
21 永市监执处罚〔2022〕84号 永安市黑妹鲜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永安市黑妹鲜果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959762714 熊云霞 当事人2021年11月16日从三明市三元区泉盛果行购进 “日式小圆饼” 10盒,购进价格14元/盒,零售价18元/盒;“手工蛋卷(红糖味)” 10盒, 购进价格11元/盒,零售价15元/盒,放置于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至案发时,上述产品各剩余2盒,已超过保质期。无证据证明已销售的上述产品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2022年5月27日,经领导批准,并经当事人确认,对涉案过期产品进行先行销毁处理。该案货值金额66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本案事实,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15项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日式小圆饼2盒、手工蛋卷(红糖味)2盒;2、罚款5000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22   永安市腾飞商贸经营部涉嫌经营抽检不合格电线案 永安市腾飞商贸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2YJNR69F 林琦胜 2022年11月16日,本局收到三明市局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电线电缆经抽检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调查中 未结案  
23 永市监贡处字〔2022〕79号 永安市贡川佳捷便民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永安市贡川佳捷便民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2YR05R10 高庆道  2022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1350481002022073107919322)对位于永安市贡川镇水东路39号的永安市贡川佳捷便民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味聚特牌爽口下饭菜(生产日期2021-01-16YR,保质期15个月)1瓶,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经福建市场一体化平台查询);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仅为23.80元,不超过1000元;当事人主动与投诉人达成调解,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15项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规定的适用条件,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味聚特牌爽口下饭菜”(生产日期2021-01-16YR,保质期15个月)1瓶;

3、罚款5000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8日

24 永市监陶处字〔2022〕81号 永安市小陶镇百佳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永安市小陶镇百佳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30MBPQ4P 陈丰胜 当事人于2022年1月6日从三元区青达食品商行购进30盒上述绿豆糕(生产日期为2022年01月01日,保质期120天),每盒购进价8元。购进后放在超市货架上销售,销售价每盒9.9元。当事人供述上述绿豆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经营场所货架剩3盒待售。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上述绿豆糕货值金额29.7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上述绿豆糕的供货商资质。

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属于初次违法,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照等证据材料,态度良好,案发后能积极整改,主动对店内货架上食品的有效期、包装是否损坏、外包装标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等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仅为29.7元,当事人供述上述绿豆糕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上述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15项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结合案情,从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8日

25 永市监陶处字〔2022〕82号 永安市真爱购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永安市真爱购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2Y0X9M9B 管培德 当事人于2021年8月23日从永安市亚亨综合经营部购进5包上述“百联”瓜子(生产日期为2021年07月26日,保质期常温下9个月),每包购进价4.5元,销售价5元;2021年2月17日从永安市亚亨综合经营部购进5包上述“伊达”情人梅(生产日期为2021年01月01日,保质期为12个月),每包购进价3.4元,销售价5元。当事人供述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经营场所货架剩2包“百联”瓜子和1包“伊达”情人梅待售。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上述食品货值金额1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资质。

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属于初次违法,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照等证据材料,态度良好,案发后能积极整改,主动对店内货架上食品的有效期、包装是否损坏、外包装标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等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仅为15元,当事人供述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上述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15项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结合案情,从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8日

26 永市监桥处字〔2022〕35号 永安市飞桥莴苣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销售豆皮(挤压膨化豆制品)案  永安市飞桥莴苣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7752441XF  刘佳红  2021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永安市燕北街道飞桥太堡屯无证生产销售豆腐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许可无证生产销售豆腐皮的行为。  一、当事人变更住所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交1份书面说明,称其决定自2022年3月25日起不再在永安市燕北街道飞桥太堡屯生产经营豆皮。故本局不再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二、当事人生产场所迁址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83.3元;没收原料、产品、包装袋明细如下:豆皮69斤;印制有“飞桥腐竹”注册商标的包装袋65个;脱脂黄豆粉1袋(厂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规格:50kg),食品加工用盐2袋(生产商:中盐新干盐化有限公司,净含量:50千克);2、罚款5万元。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三、当事人在产品包装袋上使用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冒充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并处罚款3000元。 尚未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7日

27 永市监桥处字〔2022〕67号

永安市明燕食品综合经营部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进行零售案

永安市明燕食品综合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30PXFE91 吴巧红   2022年7月29日,我局新桥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联合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盐业辅助人员开展盐业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位于永安市燕江东路1276-1278号的当事人永安市明燕食品综合经营部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发现存放有待售的食用盐:1、“晶华,加碘食用盐,精细.海盐,净含量:350g,生产日期:20210721X01,保质期:5年”,现场存货30包。2、“喜义安,加碘海水自然晶盐,净含量:350g,生产日期:B2021.04.18,保质期:5年”,现场存货45包。当事人提供购进上述2种批次食盐的供货凭证3张,均采购自“永安市利诚商行”,但无法提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开具的食盐销售供货凭证。

一、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进行零售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决定从轻行政处罚。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结合以上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进行零售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进的晶华牌精细.海盐30包,喜义安牌海水自然晶盐45包;

2、没收违法所得71元。

二、对当事人在经营中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尚未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3日

28 永市监桥处字〔2022〕68号 永安市利诚商行未经许可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案 永安市利诚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30PGGN2B 梁恩林 2022年7月29日,我局新桥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联合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盐业辅助人员开展盐业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位于永安市燕江东路1276-1278号的永安市明燕食品综合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其店内货架上存放待售的“晶华,加碘食用盐,精细.海盐”和“喜义安,加碘海水自然晶盐”,供货单位系永安市利诚商行,执法人员到永安市燕北西营路88-6号当事人永安市利诚商行进行核实,现场发现摆放有食用盐:1、“晶华,加碘食用盐,精细.海盐”,数量计11件,净含量规格:350g*50包。2、“喜义安,加碘海水自然晶盐”,数量计19件,净含量:350g*50袋。现场出示了当事人开具的食用盐供货凭证3张,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当事人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结合以上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生产日期为20220507X02规格为350Gx50包的晶华牌精细.海盐11件和生产日期为2022/03/09净含量为350Gx50袋的喜义安牌海水自然晶盐19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

3.罚款5000元。

尚未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3日

29 永市监燕处字〔2022〕29号 永安市益民药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永安市益民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81315729541L  吴小丽

当事人于2021年3月份从一外地医药公司(当事人记不清医药公司名称,进货凭证未保存)购进二瓶桑葚干,于其他时间从同一医药公司另购进一袋荔枝干,购进后放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桑葚干瓶身标签上标着“桑葚干 产品名称:桑葚干(分装) 配料:桑葚 生产许可证号:SC11737040200329 产品标准号:Q/LXNY00035,保质期6个月 生产日期:见喷码 净含量:200g 生产商:山东老乡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字样,标签上还打码:2020、12、01。荔枝干外包装正面标着“荔枝干 净含量:500g 生产日期20190615”等字样,背面标着“品名:荔枝干 配料:荔枝干 保质期:12个月 产地:福建省宁德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235092200020,生产商:福建盛平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等字样。至2021年9月9日案发时,以上二种食品均超过保质期,且与未超过保质期其他食品一起放在货架上,且未进行另外标示。桑葚干购进价格每瓶6元,销售价格每瓶10元,荔枝干购进价每袋8元,销售价12元袋,以上批次桑葚干和荔枝干均尚未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32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且作为食品经营企业,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桑葚干和荔枝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一、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因本案当事人尚未获得违法所得,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减轻处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6日

30 永市监执处罚〔2022〕83号 永安市知青部落生鲜超市宁港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小白菜案 永安市知青部落生鲜超市宁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81MA8T8D6EX6 李鹏远 涉案不合格小白菜(普通白菜)为当事人于2022年7月24日从本地农户邓仙福(身份证号码:35*************059)处以采购价3元/把的价格购进,共购进18把,于2022年7月25日在其经营场所以3.9元/把的价格销售(其中6把由检验机构抽样购进),当日全部销售完。当事人采购小白菜(普通白菜)有索取购物凭证等材料,但未索取、留存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涉案不合格小白菜(普通白菜)毒死蜱项目检验实测值为2.5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0.02mg/kg的要求。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小白菜(普通白菜)的货值金额70.2元,违法所得16.2元。

当事人经营毒死蜱项目不合格的小白菜(普通白菜),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小白菜(普通白菜)的行为。

当事人购进小白菜(普通白菜)时未索取、留存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说明来源,第一时间履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结合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毒死蜱项目不合格的小白菜(普通白菜)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2元;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尚未主动履行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