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卫生健康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日期:2023-06-14 11:30
来源:永安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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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部门 | 行政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注 |
1 | 县级卫健部门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_新证_实体医疗机构(含增设分支机构) | 使用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 [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199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1998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地方性法规 | |
2 | 县级卫健部门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_新证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 行政法规 | |
3 | 县级卫健部门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_新证_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妇幼〔2009〕186号)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复印件1份; | 规范性文件 | |
4 | 县级卫健部门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闽卫监督〔2014〕93号) 第十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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