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2021-2022年申请住房保障条件、标准及其轮候办法

日期:2021-01-04 10:44 来源:永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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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在《关于调整公布永安市2019-2020年申请住房保障条件、标准及其轮候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19-20年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对廉租房(公租房)保障申请的户籍条件、年龄条件、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新就业人员就业时间条件、定向供应公租房用人单位履行管理责任、住房保障年度复核等8项内容进行修订,制订了《永安市2021-2022年申请住房保障条件、标准及其轮候办法》(以下简称《21-22年标准》)。 

  二、主要修订内容 

  1、放宽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户籍条件。为了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吸引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口至我市市区落户,《21-22年标准》放宽廉租住房申请的户籍年限条件,删除原落户“满一年”的年限要求。同时将原“申请人家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含乡镇非农业户口)户籍”优化为“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含乡镇非农业户口)户籍”。 

  2、调整进城、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缴纳社保条件。为方便申请住房保障,切实减轻群众开具相关证明的负担,《21-22年标准》将进城、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保三险的要求调整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即申请人仅需提供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 

  3、优化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年龄条件。一是列举无工作能力残疾的典型案例,便于实际执行操作。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为典型的工作能力障碍残疾,《21-22年标准》列举无工作能力残疾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 二是明确放宽年龄条件的具体放宽标准。《19-20年标准》原规定“无工作能力残疾人,优抚对象和享受低保的申请对象,可不受年龄条件限制”,《21-22年标准》针对该部分群体的年龄条件明确为“放宽年龄条件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放宽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毕业未满5年)新就业人员就业时间条件。为及时解决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毕业未满5年)新就业人员公租房保障申请问题,《21-22年标准》对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毕业未满5年)新就业人员申请公租房,删除“就业满一年”的条件。 

  5、明确定向供应公租房用人单位履行管理责任。政府主导投资的部分公租房委托企事业单位或其园区管委会、主管部门管理,并配租定向供应给用人相关单位。为促进定向供应公租房用人单位履行管理责任,《21-22年标准》补充以下内容:“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住房保障等部门、单位对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对定向供应的公租房进行分配,切实履行对入住职工的管理责任,并及时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退出保障,确保公租房合规使用”。 

  6、将符合人才住房保障家庭纳入优先申购申租各类保障性住房范围。为落实三明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部署和要求,解决我市人才公寓房源问题,根据申请人才公寓需求情况,从新腾退的公租房中统筹安排解决,《21-22年标准》将符合人才住房保障家庭纳入优先申购申租各类保障性住房范围。 

  7、将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纳入优先配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范围。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优先予以保障相关要求。《21-22年标准》在优先配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范围中增加“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 

  8、补充资格审核相关内容、保障对象房产纳入日常比对信息范围以及将年度复核由“三年一复核”调整为“一年一复核”。为进一步强调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多部门联合审核要求,补充资格审核相关内容。针对审计发现部分公租房(廉租房)保障对象因住房、经济收入、资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未能及时查出予以清退问题,为建立健全公租房保障(廉租房)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政办〔2020〕67号):“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开展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相关要求,《21-22年标准》将年度复核由“每三年一复核”调整为“一年一复核”。并建立房产信息比对联合把关机制,将保障对象房产纳入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备案、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包括购置、继承、受赠、联建、征迁安置、批地自建等)日常比对信息范围。 

  三、热点问题解读 

  1、如何申请公租房(廉租房)保障? 

  答: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员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至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进城务工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经联合审核,符合条件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将获得保障资格,进入住房保障轮候库,待有可分配的房源时按轮候顺序进行配租。 

  2、公租房(廉租房)如何配租? 

  答:我市每年对上一年度符合公租房(廉租房)保障条件但未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按家庭保障人口、年龄、保障代数、申请年度等情况进行评分,评分结果公布在市政府网站。在有可分配房源时,按低保收入等优先配租申请人先于低收入申请人、低收入申请人先于中等偏下收入申请人的顺序,再按所评分数从高到低进行配租,分数相同的通过抽签决定先后顺序,直到房源配租完为止,未配租保障对象继续轮候。 

  3、对残疾人、低保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有何政策倾斜? 

  答:一是申请条件方面,无工作能力残疾人、享受低保的申请对象,可不受“男年满40周岁,女年满38周岁”的年龄限制,放宽年龄条件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二是分配方面,符合保障条件的残疾人、低保家庭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 

  4、公租房(廉租房)保障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是多少? 

  廉租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公租房保障对象,轮候期间实行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低保保障对象租赁补贴标准为135元/月•人,低收入保障对象租赁补贴标准为99元/月•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公租房保障对象租赁补贴标准为99元/月•人。补贴自申请人申请之月起计发,每季度发放一次,由街道民政办直接发放至保障对象银行账户。 

  5、如何界定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 

  答:已婚申请人的父母(以夫妻双方父母住房建筑面积大的一方为计算标准)或子女(以拥有住房建筑面积最大的子女计算)在市区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110平方米,未婚申请人的父母在市区自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90平方米,在市区无房与该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不含申请人户)每增加一户(满12周岁未成年人可视同一户,满12周岁未成年人有2人且为异性的可视同两户),建筑面积标准相应增加20平方米。如已婚申请人张三的父母在市区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且无其他同住直系亲属,则张三的父母对张三具有住房资助能力,张三不符合申请条件;又如已婚申请人李四的父母在市区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同为120平方米,但该套住房内共同居住有李四父母的另一子女(即李四在市区无房的兄弟姐妹,且该兄弟姐妹年龄非12周岁以下),则李四的父母对李四无住房资助能力(11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相应增加20平方米,即按130平方米),且李四的配偶父母亲也无住房资助能力,李四符合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的条件。 

  6、享受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家庭什么时候参加资格复核? 

  答:保障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一年一复核”进行多部门联合复核。已享受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家庭应每年至原申请受理点申报资格复核。如王五于2020年获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待遇,则其在2021年起每年均应参加资格复核。 

  7、享受优先条件的群体有哪些? 

  答:一是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紧缺人才和其他特殊贡献家庭、符合人才住房保障家庭可优先申购申租各类保障性住房;二是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经市残联认定)、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优先配租公租房(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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