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镇保密办负责保密审查工作。
三、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保密办提出审查意见;
3.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公开。重大信息还须经镇主要领导审核并签署同意发布意见,方能公开。
五、与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本单位要进行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六、信息审核人员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七、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八、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九、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一、镇信息公开办要定期开展自查自纠,镇保密办应当依法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二、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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