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06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编制《永安市贡川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永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上查阅本《指南》。
永安市贡川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本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永安市贡川镇党政办公室具体信息如下:1.咨询电话:0598-3510034;2.传真号码:0598-3513034;3.电子邮箱:fjyagc@126.com。4.通信地址:永安市贡川镇水东路1号;5.邮政编码:366011;6.咨询时间:工作日8:00-12:00以及14:30-17:30、15:00-18:00(夏令时)。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镇政府和镇政府办公室的主要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2.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3.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5.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www.ya.gov.cn/)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政府信息;在镇政府档案室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永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ya.gov.cn/)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3.贡川镇便民服务中心
地址:永安市贡川镇龙凤路1号-政务公开专区
联系电话:0598-3510034。
二、依申请公开(2019年5月15日开始执行)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贡川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贡川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8-3510034
传真号码:0598-3513034
电子邮箱:fjyagc@126.com
通信地址:永安市贡川镇水东路1号
邮政编码:366011
咨询时间:工作日8:00-12:00以及14:30-17:30、15:00-18:00(夏令时)。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入“政府信息公开网”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永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从“政府信息公开网”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通过邮寄等方式向受理机构送交。注:邮寄时请申请人在信封上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前往永安市政府信息公开中心当面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的流程图。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