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乡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乡党政办为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乡长作为本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党政办工作的党委组织委员分管保密审查工作,乡党政办负责进行保密审查,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负责。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乡保密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第八条 本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各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乡保密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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