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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青水畲族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_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_永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25年03月17日 星期一

永安市青水畲族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永安市青水乡 时间:2018-08-22 15:57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全乡依法行使行政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乡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四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诉意见。乡政府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六条 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 本制度由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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