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单位关于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通行资格审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2015〕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制定的《永安市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通行资格审验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通行资格审验暂行办法

  市公安局 市环保局 市质监局

  (2015年11月)

  为确保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安全运行,促进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已备案登记的环保经济型电动汽车(以下简称电动汽车)8年之内每年应当参加通行资格审验,自备案登记之日起每2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每年办理通行资格审验时间为备案登记通行证注册日期签注的月份。

  第二条 电动汽车所有人应当在检验有效期满当月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下一年度备案通行资格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证明、凭证,核发备案通行资格证。申请前,电动汽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申请时,电动汽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电动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当年不需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电动汽车所有人不需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条 电动汽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在国家环保电动汽车安全检验技术标准发布前,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本地区及永安辖区以外的安检机构,将电动汽车交付具有机动车安全检验资质的安检机构参照机动车相关标准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督促和落实电动汽车安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汽车未粘贴通行标志,未放置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备案登记通行许可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汽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电动汽车。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电动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检定的情况和执行电动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信息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将混合动力汽车尾气纳入检测范围,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检测机构以及废旧电池回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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