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永安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
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最新指示精神和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改革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实现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提升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识别精准率,切实方便人民群众,推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8〕210号)、《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民政领域2020年脱贫攻坚工作计划的通知》(明民〔2020〕32号)等文件精神,坚持“简政放权、提高效能、权责对等、权限下移、规范操作、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两变三不变”原则(“两变”即市民政部门由审批变备案,乡镇、街道由审核变审批;“三不变”即对象不变、政策不变、原则不变)。
二、工作任务
探索解决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不够精准、审批不及时等问题,切实提高救助对象的准确度和审批时效,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增强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满意度。实现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权责相对统一,审批手续简化,工作效率提高。
三、职责分工与工作程序
(一)职责分工
为确保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工作落实到位,根据实际,要求做到权责一致。
1.乡镇、街道、村(居)职责。村(居)委会负责协助乡镇、街道认真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各乡镇、街道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批意见。做好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成立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审定并批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及补助标准,审批结果汇总上报至市民政局备案。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资金管理工作,确保每月10日前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
2.市民政局职责。负责指导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汇总材料进行备案审查;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各项工作。根据各乡镇、街道审批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及时拨付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对各乡镇、街道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抽查,并做好反馈、指导和督促整改工作。
(二)工作程序
1.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本人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人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提交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街道必须受理,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对于明显不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办理低保(特困供养)保障的理由。申请受理后,乡镇、街道将家庭相关信息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按要求通过填写、扫描上传方式录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以下简称: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2.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
(1)入户调查。各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要及时组织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乡镇、街道民政办干部或驻村(居)干部至少1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至少1人,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
(2)信息核对。各乡镇、街道要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对象信息、家庭状况调查授权核对委托书及时录入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实时委托永安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市核对中心”)进行户籍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年度集中动态管理期间,原保障对象的户籍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由乡镇、街道发起复核。市核对中心接到核对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对结果通过网络反馈至乡镇、街道。
(3)收入核算。各乡镇、街道、村(居)要根据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情况,按要求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进行综合评估计算,按规定拟定救助金额。核算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乡镇、街道民政办干部或驻村(居)干部至少1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至少1人,核算人员对核算结果签字确认。
(4)民主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