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永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和《永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3日
永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运行维护管理机制。根据《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及《福建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和配套管网。农村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属地为主、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四条 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作为监管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督管理。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负责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市住建局配合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考核方案的修订。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长效运维的本级保障资金,不足部分从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中列支,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维的其他工作。
市卫健局负责全市农村户用厕所改造的监督指导,指导各地按照卫生的规范标准实施农村户用厕所改造。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各乡镇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权属单位(含乡、镇、村)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规模、工艺类型和实际情况等,负责做好委托运营相关准备工作,并委托市住建局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确定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运营单位履行运行维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按要求做好日常维护管理;组织对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和定期考核;负责与运营单位日常联络,协调解决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中的用电、用水、污泥处置、配套管网维护等事项及其他矛盾纠纷;规范设施档案管理和基础信息资料上报工作。
第六条 村级组织作为协助管理落实主体,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配合做好村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日常巡查工作,并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把协助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农房污水纳管处理。
第七条 农户作为受益主体,要做好户用三格化粪池、接户管、清淘井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主动参与设施的巡查管理、简单维修,并按照谁排放谁付费原则,承担一定比例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运营单位作为服务主体,应当组织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九条 采用委托第三方运维管理的,应当与运维单位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要求等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以及运行维护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1)损毁、盗窃污水处理设施;
(2)穿凿、堵塞污水处理设施;
(3)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4)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等废渣;
(5)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6)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7)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 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实时监控处理设施运行动态。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列入各乡镇党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按照考核方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永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方案
根据《永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为有序开展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考核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制定本方案。
—、考核对象
全市11个乡镇及4个街道办事处。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管理制度、工作实效、社会综合评价。考核各项内容均应有佐证资料,否则相应项不计分。
(一)管理制度
1.各乡镇(街道)制定巡查制度,对设施运维管理情况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明确分管领导、专管员、各行政村具体负责人;设立投诉电话并由专人负责受理、记录并反馈处理结果。
2.村级组织把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至少配备一名兼职协管员。
(二)工作实效
1.管网系统维护:收集管网配套,雨污分流,农户接口端接入正常,管网完好、通畅、无破损,使用正常,井、井盖及格栅网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记录(或第三方提供)。
2.终端运行维护:要求运行维护终端设备完好、运行正常,运维记录完整,出水水质监测报告(每季度一次),终端区域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杂物堆放,人工湿地植物生长良好、维护良好。(或第三方提供)
3.建立工作台账
(1)建立设施基础信息库(台账)、运维日常监督管理信
息库(台账);
(2)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及材料;
(3)市级财政部门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给予补贴,运行维护经费按规定及时拨付。
(三)社会综合评价
进行满意度测评,每个乡镇(街道)抽1个村,每个村发20份问卷,计算出满意率。
出现下列等情况要扣分,扣完为止:
(1)有效信访(由当地信访局出具说明);
(2)市级主管部门及以上通报批评;
(3)市级及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等。
三、考核程序与时间
考核每年一次,考核期间为本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采取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采取以下步骤:
(一)乡镇(街道)自查
各乡镇(街道)根据本考核办法的要求,对当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工作在11月30日前完成。
各乡镇(街道)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和市住建局报送以下自查材料:
1.各乡镇(街道)年度工作总结;
2.各乡镇(街道)自查情况评分表及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对乡镇(街道)的考核
由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考核办法,对村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考核;市住建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集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考核,考核以现场检查、资料检查、座谈等形式进行,考核工作在12月15日前完成。
四、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分值在8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分值为在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乡镇(街道)年终考核评分的依据。
附件:永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附件
永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序号 |
类别 |
目标要求 |
考核标准 |
考核得分 |
— |
管理制度(25分) |
1.各乡镇(街道)制定巡查制度并执行到位。 2.村级组织配合管理。 3.对第三方运维公司开展考核执行情况。 |
1.各乡镇(街道)制定巡查制度,对设施运维管理情况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5分);明确分管领导、专管员、各行政村具体负责人;设立投诉电话并由专人负责受理、记录并反馈处理结果。(5分) |
|
2.村级组织把协助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纳入村规民约,至少配备一名兼职协管员。(5分) |
||||
3.第三方运维公司制定日常管理制度,乡镇(街道)对第三方运维公司考核执行情况。(10分) |
||||
二 |
工作实效(65分) |
1.管网系统维护 |
收集网管配套,雨污分流,农户接口端接入正常,管网完好、通 畅、无破损,使用正常;井、井盖及格栅网有巡查和检修记录。(15 分)(每个乡镇或街道抽检4个村,不足4个村的,全部检查,每个村5个检查井作为评分样本,每发现一处雨污不分、破损、井内堵塞等问题扣0.5分,每发现一处管网损漏扣0.5分,扣完为止) |
|
2.终端设备 |
终端有不少于规定次数的巡查、检查、养护、 维修记录,终端设备完好、运行正常。终端区域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杂物堆放;人工湿地植物生长良好、维护良好。(25分)具体:运维单位提供抽查终端的运维记录,共10分,无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完整的根据完整程度百分比扣分;现场查看被抽检终端,终端运行不正常,扣10分;现场查看终端区域范围内环境整洁程度,共3分,有杂物堆放,根据程度百分比扣分;现场查看人工湿地植物生长,共2分,植物生长不好、维护不良,根据程度百分比扣分。 |
|||
3.出水水质 |
以生态环境部门抽查或运维第三方自查监测结果,计算达标率。达标率>95%得20分,达标率95%—85%得18分;达标率85%—70%得15分,达标率(含)<70%不得分。 |
|||
4.基础信息 |
建立设施基础信息库(台账)(2分)、运维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库(台账)(2分) |
|||
5.信息报送 |
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及材料(1分) |
|||
三 |
社会综合评价(10分) |
1. 满意度测评 2. 无有效信访 3. 无县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 4. 无重大安全事故 |
按规定发放问卷计算满意度(10分),以下为扣分项,扣完为止。 1. 有效信访一次扣2分。 2. 市县级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省级及以上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 3. 市县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次扣0.5分,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 4. 市县级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扣1分,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扣2分。 5.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扣10分。 |
|
总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