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属国有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规〔2023〕1号

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永安市属国有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属国有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担保事项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安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包含各级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  企业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保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与其权属企业(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及其权属企业之间的担保行为。对外担保,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对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无经营管理关系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下述情形以外的对外担保行为,须报市政府批准:

  (一)市属国有企业之间的担保行为;

  (二)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要,股东按照股比共同为项目提供担保。

  第五条  企业担保属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的对内担保,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内部管理程序自主决策。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形成书面决议。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申请融资,需第三方提供融资担保增信的,由融资企业按照本办法与具备担保能力的企业协商担保事宜。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办,请市政府研究协调。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对外担保,按批准意见办理。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权属企业为其权属的国有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应按照股权比例对等承担担保责任,不得全额担保。

  第十一条  被担保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二)为购买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项目担保;

  (三)被担保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

  (四)被担保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

  (五)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六)被担保人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七)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发生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双方已约定担保费用,但被担保人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八)其他可能影响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对外担保的,除被担保人为永安市属国有企业和永安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不得接受被担保人以保证方式提供的反担保。在签订担保合同的同时,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反担保手续。担保企业要加强对反担保标的物的跟踪管理,定期核实标的物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标的物安全、完整。

  采取抵押反担保的,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没有争议的资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资产不得抵押。

  采取质押反担保的,质押物必须是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权利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担保企业可以向被担保企业收取一定费用,适当补偿担保企业的成本费用,具体金额或比例可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在担保合同中约定。

  对被担保企业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保函、票据、保理等)提供担保的,担保企业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实际提款额计收费用,其他综合授信担保,不计收费用。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

  (一)制定本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担保管理制度;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

  (三)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对被担保企业以及担保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建立担保事项报告制度。企业担保事项应在担保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市国资办备案;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应将担保事项(包括被担保人、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情况)和担保风险管控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办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疏于管理,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与业绩考核、薪酬考核挂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永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展融资担保活动按《永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永金办〔2020〕3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国资办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2016〕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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