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街道辖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规〔202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永安市街道辖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街道辖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推进宜居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21〕2号),结合《永安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永委办〔2020〕50号)、《永安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永政办〔2020〕50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的通知》(永政办〔2021〕4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永政规〔202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外的村庄规划和新村建设规划;负责辖区农村村民集体土地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建立街道、村农村村民建房巡查机制,预防和制止农村村民住宅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负责辖区违法占地建住宅行为的立案查处。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四个街道村庄规划和新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进行规划技术审查;指导《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国有土地建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负责四个街道辖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立案查处。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合理利用。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建房安全质量、建筑风貌管控、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库,进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四个街道辖区城市建成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立案查处。

  第四条 利用集体土地建房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方可动工建设。建设工程三层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下由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无需办理质量安全和施工许可手续;四层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和统规统建项目至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需办理工程质量安全备案手续;统规统建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需按程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利用国有土地建房必须取得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建设工程三层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下的,无需办理质量安全和施工许可手续;四层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及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需办理工程质量安全备案手续;统规统建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需按程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条 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二)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向村民住宅小区或者安置小区集聚的;

  农村村民建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其中每户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每户六口人(含六口人)以上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独生子女户计算人口数,可按加一人口计算。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六条 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二)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

  (四)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新村建设规划)的;

  (五)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七)提出宅基地申请的户内人员均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八)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或未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宅基地申请审查的程序和环节按照《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的通知》、《永安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街道成立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由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管街道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实现审批“一支笔”。街道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审议村民建房相关事项。

  第九条 切实加强街道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应建立挂村领导和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农房建设安全巡查制度,做到“四公开”(即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四到场”(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建立村民住宅建设公示制度,村民住宅建设现场须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审批文件编号、建房主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严禁将已审批的宅基地用于经营性用途,严禁城镇居民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买卖农村宅基地行为的,实行“零容忍”,并由有关部门严格追究责任。(“两违”办举报电话:3853000)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表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 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6. 街道辖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及管理流程图

      7. 街道辖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违法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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