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规〔2024〕5号

各有关单位:

  《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批事项是指须经永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或永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同意后方可实施的事项。备案事项是指需告知市政府或国资办并接受其指导监督的事项。

  第二章  报批备案责任人

  第四条  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报批备案职责的人员为报批备案责任人,主要指一级或按一级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其中经理为首席报批备案责任人;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其中董事长为首席报批备案责任人;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国资办外派的董事、监事,其中由国有股东代表出任董事长的,董事长为首席报批备案责任人。

  第五条  首席报批备案责任人履行重大事项报批备案义务。特殊情况下,首席报批备案责任人可以指定其他报批备案责任人履行报批备案义务,与报批备案责任人对重大事项报批备案工作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章  须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国有企业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合并、分立、改制、变更公司形式、上市、解散、清算、申请破产;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发行债券、股票;

  (四)对市属国有企业之外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转让(包括股权、房产、土地等);

  (五)对市属国有企业之外50万元以上的资产(资金)出借行为;

  (六)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以下事项经国资办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一)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市政府规定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须备案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国有企业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市政府或国资办批复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报告、发展战略规划;

  (三)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的;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以及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执行的情况;

  (四)重大安全隐患及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重大信访和影响社会稳定事项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国有资产安全或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事项;

  (五)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以及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其他应当向市政府或国资办备案的情形。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批备案程序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和规范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须依法依规,确保决策科学、民主。

  第十条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应以正式书面形式上报,并提供由报批备案责任人签名或签发的请示(报告)及必要的附件材料。

  第十一条  对须报批的事项,报批责任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召开国有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之日起5日内向国资办报批。

  按照市政府相关管理规定,需由政府批准的项目或者需由政府有关部门批(核)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时,将有关报件抄送国资办。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按市政府或国资办的批复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对须备案的事项,报告责任人应当在企业作出决策、知道或应当知道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办报告备案。紧急事项应当立即报告,来不及提供书面资料的,可先以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事后再补齐备案资料。

  第十四条  对于国有企业重要的备案事项,国资办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市政府或国资办对企业备案事项进行备案登记,必要时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备案责任人应当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  市政府指定国资办统一受理企业重大事项报批备案工作,并建立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十七条  国资办对首席报批备案责任人执行本报批备案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意见作为年度个人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并在企业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加以明确。

  第十九条  国资办委派的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应当对重大事项报批备案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发现报批备案责任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纠正,并及时向国资办报告。

  第二十条  报批备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

  (二)不按批复意见执行,或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行使表决权时未准确、完整地表达批复意见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严重影响市政府或国资办决策的;

  (四)拒不接受国资办监督和指导的;

  (五)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报批备案责任人有以上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通过相关程序予以降薪、降职、免职或解聘;因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在决定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或对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时,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对市属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有特别规定的,遵照其规定。其中: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国资办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监管被委托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投资事项按照《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永政文〔2022〕32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担保事项按照《永安市属国有企业担保事项管理办法》(永政办规〔2023〕1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本参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按照《永安市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永委办发明电〔2022〕53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超过”“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文〔2017〕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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