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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3101-0200-2018-00072 | 文号 | 永政办〔2018〕107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10-22 | |||||||||
标题 |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的便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01-0200-2018-00072 | |||||||||||
文号 | 永政办〔2018〕107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18-10-22 | |||||||||||
标题 |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安市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的便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永安市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的便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
执照的便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永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第三条 在永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从事以下经营行为的,无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
(一)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三)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卖菜,或者凭借个人技能从事配配钥匙、修鞋、修伞、织补衣服等便民劳务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辖区内市场的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规划、管理辖区内指定场所和指定时间内从事无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便民经营活动;负责指定经营区域的划分、时间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负责制定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备案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市发改、国土、环保、卫计、市场监管、农业、消防、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依法缴纳摊位或者门面费,无消费投诉和不良记录。
(二)以依法经营为立业之本。在日常经营中贯实质量、卫生标准,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三)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国家量器和衡器标准。明码实价、质量相符、公平交易,绝不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短缺数量。
(四)落实门前三包制度。主要内容为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第六条 除本细则规定的无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从事便民经营行为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对涉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处罚措施。
第七条 本细则由永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永安市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的便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从事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
执照的便民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永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第三条 在永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从事以下经营行为的,无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
(一)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三)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卖菜,或者凭借个人技能从事配配钥匙、修鞋、修伞、织补衣服等便民劳务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辖区内市场的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规划、管理辖区内指定场所和指定时间内从事无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便民经营活动;负责指定经营区域的划分、时间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负责制定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备案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市发改、国土、环保、卫计、市场监管、农业、消防、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无须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依法缴纳摊位或者门面费,无消费投诉和不良记录。
(二)以依法经营为立业之本。在日常经营中贯实质量、卫生标准,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三)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国家量器和衡器标准。明码实价、质量相符、公平交易,绝不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短缺数量。
(四)落实门前三包制度。主要内容为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第六条 除本细则规定的无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营业执照从事便民经营行为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对涉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处罚措施。
第七条 本细则由永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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