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03100-0300-2021-00063 | 文号 | 永政地〔2021〕50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1-06-08 | |||||||||
标题 |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原材料仓储及物流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00-0300-2021-00063 | |||||||||||
文号 | 永政地〔2021〕50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1-06-08 | |||||||||||
标题 |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原材料仓储及物流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为实施永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原材料仓储及物流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项目名称、位置
原材料仓储及物流建设项目,位于安砂镇曹田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该项目拟征收安砂镇曹田村集体土地4.3392公顷,其中水田0.1042公顷、林地4.18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517公顷。
拟征收安砂镇曹田村集体土地中,水田0.1042公顷、其他农用地0.0517公顷、林地3.6773公顷未分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永政通告〔2017〕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曹田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9.2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其他农用地系数为1.0,林地系数为0.21。
该项目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安砂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砂建福水泥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安政〔2020〕49号)执行,不涉及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地面物拆迁。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迁。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无符合《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规定和《永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永政文〔2010〕148号)等文件规定条件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明政文〔2009〕116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进行讨论研究,作出相应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砂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安砂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8日
为实施永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原材料仓储及物流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项目名称、位置
原材料仓储及物流建设项目,位于安砂镇曹田村。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该项目拟征收安砂镇曹田村集体土地4.3392公顷,其中水田0.1042公顷、林地4.18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517公顷。
拟征收安砂镇曹田村集体土地中,水田0.1042公顷、其他农用地0.0517公顷、林地3.6773公顷未分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永政通告〔2017〕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曹田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9.2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其他农用地系数为1.0,林地系数为0.21。
该项目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安砂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砂建福水泥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安政〔2020〕49号)执行,不涉及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地面物拆迁。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迁。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无符合《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规定和《永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永政文〔2010〕148号)等文件规定条件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明政文〔2009〕116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进行讨论研究,作出相应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砂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安砂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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