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00-0300-2021-00142 文号永政地〔2021〕103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11-29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园福川片启动区(二期)市政道路基础设施改扩建工程征收土地预公告的补充公告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00-0300-2021-00142
文号 永政地〔2021〕103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11-29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园福川片启动区(二期)市政道路基础设施改扩建工程征收土地预公告的补充公告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园福川片启动区(二期)市政道路基础设施改扩建工程征收土地预公告的补充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7 10:45
| | | |
政策解读:

  为实施永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市已于2021年5月8日发布永安市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园福川片启动区(二期)市政道路基础设施改扩建工程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时间为2021年5月8日至5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不少十个工作日”规定,现发布该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目的

  征地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贡川镇观成村,总面积1.4338公顷,东至空地,西至山地,南至道路,北至空地(具体位置详见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图)。

  征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永安市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园福川片启动区(二期)市政道路基础设施改扩建工程,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其他事项

  该项目已于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31日由贡川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本项目用地已完成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永安市人民政府确认征地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依法依规公告,被征地村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被征地村无异议,贡川镇人民政府已与本项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本公告为永安市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园福川片启动区(二期)市政道路基础设施改扩建工程征收土地预公告的补充公告,补充公告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地预公告的补充公告有异议的,或对当时已签订的调查确认表和征地协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贡川镇人民政府提出。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永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市已于2021年5月8日发布永安市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园福川片启动区(二期)市政道路基础设施改扩建工程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时间为2021年5月8日至5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不少十个工作日”规定,现发布该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目的

  征地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贡川镇观成村,总面积1.4338公顷,东至空地,西至山地,南至道路,北至空地(具体位置详见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图)。

  征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永安市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园福川片启动区(二期)市政道路基础设施改扩建工程,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其他事项

  该项目已于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31日由贡川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本项目用地已完成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永安市人民政府确认征地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依法依规公告,被征地村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被征地村无异议,贡川镇人民政府已与本项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本公告为永安市石墨和石墨烯产业园福川片启动区(二期)市政道路基础设施改扩建工程征收土地预公告的补充公告,补充公告时间为十个工作日。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地预公告的补充公告有异议的,或对当时已签订的调查确认表和征地协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贡川镇人民政府提出。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