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00-0300-2022-00042 文号永政文〔2022〕32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5-26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00-0300-2022-00042
文号 永政文〔2022〕32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5-26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6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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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

  《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其他层级市属国有企业或控股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永安域内新设全资、控股(含非控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参股企业形成股权;对标的企业通过受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方式取得股权;对已投标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股权。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购置不动产等;

  (四)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购买债务等;

  (五)其他投资。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四条  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三明市、永安市)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本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三章  投资决策与管理

  第五条  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负责管理本企业投资活动,是本企业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企业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企业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市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审批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六条  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三)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四)明确开展投资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率等内部管理控制指标;

  (五)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的规定或制度;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规定或制度;

  (七)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的制度建设与实施要求;

  (八)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九)需规定或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必须履行以下决策程序和要求,其中涉及重大投资必须按“三重一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一)由企业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出初步投资方案;

  (二)编制或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的还应编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三)由企业总经理负责召集经营班子研究完善,并正式提出投资方案;

  (四)国有企业董事会召开会议,结合可研报告及重大风险评估意见书,对投资方案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议;

  (五)企业投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要调整,或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投资合作方违约、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已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方案的,必须经企业董事会重新决策并作出新的书面决议;

  (六)企业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分析、检查全部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除市委市政府直接决策项目外,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按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查、酝酿、评估,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报送市国资办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得实施:

  (一)永安域外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

  (二)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投资金额500-1000万元的;

  (三)固定资产投资中办公楼、业务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

  (四)金融投资金额500-1000万元的;

  (五)除上述以外投资500-1000万元的;

  (六)市国资办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九条  市国资办自收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如遇项目论证、材料补充等特殊情况,审核期限可适当延期。市国资办认为比较复杂的,必要时转报市政府批准。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核主要是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企业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投资管理制度、规则等。

  第十条  下列情形,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投资项目;

  (二)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投资项目;

  (三)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的;

  (四)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投资金额≥1000万元的;

  (五)金融投资≥1000万元的;

  (六)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

  (七)涉及境外投资;

  (八)除上述以外投资≥1000万元的;

  (九)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除第八条、第十条所列项目外,国有企业其它投资行为应在履行规定论证程序并经企业董事会正式讨论决定后,向市国资办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核或者备案,应向市国资办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投资项目审核的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投资依据、资金来源、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已履行程序等);或者备案项目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包括政府部门投资项目批复意见、需前置条件的职能部门意见等;

  (四)根据需要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五)经营班子研究拟定的建议意见;

  (六)董事会决议;

  (七)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报市国资办审核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办。

  (一)经市国资办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重新上报审核。

  (二)对投资额变化超1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第四章  投资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企业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严格管理金融投资行为,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及控制体系,严密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永安域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和规范。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投资地区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域外投资,从严控制境外投资。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年度投资执行情况编制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并于次年三月底前上报市国资办。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年度投资总体执行情况;

  (二)具体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三)当年投资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

  (四)对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工作进行综合分析;

  (五)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退出。对外投资方案应明确投资退出机制。投资退出时,企业应制定退出方案,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按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办备案、审核或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投资监督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根据职责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国资办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办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是:

  (一)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

  (二)建立国有企业重要投资事项报告、备案、审核机制并指导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三)对国有企业总体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对发现问题进行追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有财政性资金直接投入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部门监督的。

  第二十三条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未设董事会的国有企业,市政府授权主管部门(含管委会、项目指挥部)代为履行“三重一大”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5年,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永政文〔2020〕98号)文同时废止。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

  《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其他层级市属国有企业或控股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永安域内新设全资、控股(含非控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参股企业形成股权;对标的企业通过受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方式取得股权;对已投标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股权。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购置不动产等;

  (四)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购买债务等;

  (五)其他投资。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四条  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三明市、永安市)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本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三章  投资决策与管理

  第五条  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负责管理本企业投资活动,是本企业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企业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企业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市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审批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六条  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三)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四)明确开展投资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率等内部管理控制指标;

  (五)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的规定或制度;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规定或制度;

  (七)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的制度建设与实施要求;

  (八)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九)需规定或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必须履行以下决策程序和要求,其中涉及重大投资必须按“三重一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一)由企业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出初步投资方案;

  (二)编制或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的还应编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三)由企业总经理负责召集经营班子研究完善,并正式提出投资方案;

  (四)国有企业董事会召开会议,结合可研报告及重大风险评估意见书,对投资方案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议;

  (五)企业投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要调整,或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投资合作方违约、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已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方案的,必须经企业董事会重新决策并作出新的书面决议;

  (六)企业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分析、检查全部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除市委市政府直接决策项目外,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按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查、酝酿、评估,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报送市国资办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得实施:

  (一)永安域外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

  (二)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投资金额500-1000万元的;

  (三)固定资产投资中办公楼、业务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

  (四)金融投资金额500-1000万元的;

  (五)除上述以外投资500-1000万元的;

  (六)市国资办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九条  市国资办自收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如遇项目论证、材料补充等特殊情况,审核期限可适当延期。市国资办认为比较复杂的,必要时转报市政府批准。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核主要是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企业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投资管理制度、规则等。

  第十条  下列情形,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投资项目;

  (二)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投资项目;

  (三)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的;

  (四)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投资金额≥1000万元的;

  (五)金融投资≥1000万元的;

  (六)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

  (七)涉及境外投资;

  (八)除上述以外投资≥1000万元的;

  (九)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除第八条、第十条所列项目外,国有企业其它投资行为应在履行规定论证程序并经企业董事会正式讨论决定后,向市国资办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核或者备案,应向市国资办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投资项目审核的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投资依据、资金来源、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已履行程序等);或者备案项目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包括政府部门投资项目批复意见、需前置条件的职能部门意见等;

  (四)根据需要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五)经营班子研究拟定的建议意见;

  (六)董事会决议;

  (七)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报市国资办审核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办。

  (一)经市国资办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重新上报审核。

  (二)对投资额变化超1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第四章  投资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企业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严格管理金融投资行为,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及控制体系,严密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永安域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和规范。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投资地区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域外投资,从严控制境外投资。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年度投资执行情况编制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并于次年三月底前上报市国资办。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年度投资总体执行情况;

  (二)具体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三)当年投资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

  (四)对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工作进行综合分析;

  (五)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退出。对外投资方案应明确投资退出机制。投资退出时,企业应制定退出方案,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按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办备案、审核或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投资监督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根据职责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国资办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办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是:

  (一)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

  (二)建立国有企业重要投资事项报告、备案、审核机制并指导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三)对国有企业总体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对发现问题进行追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有财政性资金直接投入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部门监督的。

  第二十三条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未设董事会的国有企业,市政府授权主管部门(含管委会、项目指挥部)代为履行“三重一大”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5年,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永安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永政文〔2020〕98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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