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03100-0300-2023-00078 | 文号 | 永政文〔2023〕45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8-14 | |||||||||
标题 |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永安市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00-0300-2023-00078 | |||||||||||
文号 | 永政文〔2023〕45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3-08-14 | |||||||||||
标题 |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永安市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福建闽投永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小陶镇人民政府,各市直有关单位:
《福建省永安市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23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4日
福建省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
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福建省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679号令)《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177号)《永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永政文〔2010〕1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永政通告〔201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福建省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稿),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镇为基础、移民参与”的原则,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使其生活水平、生产能力和收入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镇、村应做好移民的政治思想和宣传发动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安置移民生产、生活。建设征地范围移民必须服从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搬迁,不得借故拖延和提出无理要求。
第三条 水库淹没处理范围。上水库居民移民迁移线按上水库正常蓄水位+1.0米和建库后2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线的高值确定,即按高程951.00米以下作为处理范围;耕地、园地征收线按上水库正常蓄水位+0.5米和建库后5年一遇设计洪水位线的高值确定,即按高程950.50米以下作为处理范围;林地、草地和未利用地征收线按上水库正常蓄水位确定,即按高程950.00米以下作为处理范围。
下水库居民移民迁移线按下水库正常蓄水位+1.0米安全超高和建库后20年一遇设计洪水回水位线的外包线确定;耕地、园地征收线按下水库正常蓄水位+0.5米安全超高和建库后5年一遇设计洪水回水位线的外包线确定;林地、草地和未利用地征收线按下水库正常蓄水位确定,即按高程478.00米以下作为处理范围。
第四条 项目区内的实物认定时间截止2023年2月20日永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在福建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并以市普查认定的数量为准,通告发布后新增的各类实物不予补偿。
第五条 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实行“五公开、一监督”,即坚持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方案公开、移民补偿数量公开、移民补偿金额公开、移民家庭人口公开、移民安置地选择结果公开,建设征地范围移民工作接受市纪委、监委、移民主管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市领导、镇负责、村落实、户执行、业主配合”的管理机制和组织方式,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位,确保整个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展开。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社会稳定、民事协调等工作任务;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具体指导、协调、监督镇、村和有关部门实施。
(二)小陶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在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的指导下,落实“五包”工作责任制(即:包被迁移户宣传动员工作、包落实签订搬迁协议、包落实临时过渡安置、包房屋等地面物清理、包督促移民新房建设),直接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协调和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市、镇项目指挥部是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的职能机构。
(一)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主要职责:制定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计划与方案,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小陶镇、牛益村、上坂村、美坂村、长坂村、小陶村和有关部门做好移民搬迁与安置工作;制定移民安置、生产开发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使用计划,指导小陶镇政府做好建设征地范围补偿经费的分类统计与支付;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工作进度与实施情况。
(二)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小陶镇指挥部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建设征地范围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的实施;组织协调相关村及时做好移民搬迁和生产安置资源的调剂与分配;具体负责发放移民各类补偿费;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汇报实施情况。
(三)市各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各职能职责做好征迁的实物调查认定、补偿费用的核算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移民迁建安置实施期间,公安、移民、信访、民政、司法、法院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参与,严防和打击不法分子趁机行窃、挑拨、制造事端等行为。解决移民上访,及时处理相关矛盾和纠纷,做到依法搬迁,保证建设征地范围移民安置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章 移民生产安置
第九条 拟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被征收后,征地补偿支付给涉及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户。但原土地所有权单位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给被征地农民。原则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根据不同安置途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条 移民生产安置人口的确定
(一)凡2023年2月20日在市人民政府通告发布之前户籍在建设征地范围的农村居民。2023年2月20日至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符合条件迁入的人口和自然增长人口。2023年2月20日之后迁出人口和死亡人口不纳入移民生产安置人口范围。
(二)涉及征收耕地的,户籍不在建设征地范围内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 2023年2月20日之后至征地工作基本完成之日,符合有关规定婚嫁迁入人员、新生婴儿。
2. 父母居住在征地范围内,子女户籍在外寄读的中小学生。
3. 大中专在校和已毕业未落实就业长期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员(考入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4. 参军服役期限未满,且尚未提干和未转士官的人员。
5. 尚在羁押、服刑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未满的人员。
第十一条 生产资源分配截止时间:征地工作基本完成之日。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永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移民搬迁安置
第十三条 安置点初步选定在小陶镇白石坂新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五通一平”,做到可行、合理、留有发展余地。在规划指导下充分尊重移民意愿,根据搬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由移民自愿选择采取统规自建的方式建设,但必须服从安置区的整体规划设计和小陶镇集镇总体规划以及《永安市乡村建筑风貌导则》要求,住房的外观结构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移民迁建安置人口的确定
以2023年2月20日户籍登记的人口为基础确定。2023年2月21日以后至项目区征地公告发布之日满足停建通告相关规定的变动人口,由村委会、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镇人民政府共同审核,报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移民迁建安置户数的确定
(一)以2023年2月20日户籍登记的户数为基础确定。2023年2月21日以后至项目区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符合正常分户条件的且实际已分户生活、村民公认、经张榜公布后,由村委会、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镇人民政府共同审核,报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予以确定。
(二)结婚夫妻认定为一户,共同申请;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与父母共同申请。
(三)离异或丧偶且未再婚的,只能与子女认定为一户,其子女与单亲父母共同申请。
(四)单身男性村民已达到法定婚龄的(22周岁),可以认定为一户进行申请。
(五)2016年1月1日以前的农村“二女绝育户”无计划外生(抱)养、寄养,女儿已达法定婚龄的(20周岁),可以认定为一户进行申请。
(六)法定婚龄截止认定的时间为项目区征地公告发布之日。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不能和父母分户申请。
(七)低保户原则上由村委会负责安置。
(八)以上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且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按“一事一议”进行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房屋搬迁安置
新村安置点,按人均宅基地面积20平方米为基数,以户为单位,一户一房。安置户型选址共有三种,具体规格参数以安置点规划审批为准。
(一)移民户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补差
移民户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与安置点宅基地面积需按150元/平方米进行计算差价: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大于安置点宅基地面积享有150元/平方米建房补助,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小于安置点宅基地面积支付150元/平方米土地成本。
(二)移民户安置宅基地补助
1. 联建安置房:4人户免费安置土地面积约80平方米宅基地,户人口多余或少于4人时按25000元/人进行计算差价:少于4口的每人口需支付25000元“五通一平”费,多于4口的每人口享有25000元建房补助。
2. 套房安置:2人户免费安置土地面积约40平方米宅基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房屋,其中底层建筑面积40平方米,二或三楼套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2人口为基数,户人口多余或少于2人时按25000元/人进行计算差价:少于2口的每人口需支付25000元“五通一平”费,多于2口的每人口享有25000元建房补助。
3. 小户型安置:该户型为多层建筑(3层<层数<7层),不带电梯,每户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套房。每人口享有25000元建房补助。
(三)安置点宅基地选取按照移民户签订协议并交地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一)建设征地范围内有房屋但身份不能确定为农村移民的,只能享受房屋财产补偿,不享受移民搬迁安置的相关政策。
(二)农村移民在签订移民搬迁补偿协议的同时,应将原宅基地的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在库区的土地承包证、林权证、林地使用权证上缴指挥部,统一转职能部门集中办理原不动产权证的注销及移民新宅基地相关权证。
(三)移民安置户不得转卖安置点所分配的宅基地和楼房,否则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
(四)农村移民户在本村范围内有其他住宅,且面积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规定标准的,不再给予安置。
(五)只拆除生产房屋,不涉及住房的,只做补偿,不作安置。
第五章 征收土地及实物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的分类:(一)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原为水田,后改为鱼塘、菜地的水田;(二)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三)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四)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五)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六)其他土地,指除上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十九条 征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付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永政通告〔2017〕4号)的规定制定如下标准:
(一)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补偿费、安置费:水田为45300元/亩,旱地为40300元/亩。
(二)征收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补偿费、安置费:18000元/亩。
(三)征收非经济林地补偿费、安置费:9000元/亩。
(四)征收未利用地补偿费3900元/亩。
第二十条 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一)耕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种类 项目 |
年平均亩产值 |
青苗补偿费 |
|
倍数 |
标准 |
||
水田 |
1500 |
1 |
1500 |
旱地 |
1300 |
1 |
1300 |
(二)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成片果树未产果的,按其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单位:元/亩
种类 项目 |
年平均亩产值 |
青苗补偿费 |
|
未产果 |
已产果 |
||
柑橘 |
5200 |
10400 |
20800 |
注:名优高端果树品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会议研究讨论或评估确定。
(三)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棵
品种 规格 |
枇杷 |
柿子 |
杨梅 |
金桔 |
梨树 |
柚子树 |
桃树 |
李子树 |
麻椒 |
葡萄 |
柑橘 |
石榴 |
盛产 |
205 |
195 |
195 |
185 |
170 |
150 |
170 |
120 |
50 |
185 |
300 |
320 |
出产 |
145 |
140 |
145 |
105 |
120 |
90 |
120 |
85 |
30 |
100 |
200 |
210 |
未产 |
80 |
85 |
80 |
50 |
70 |
40 |
70 |
40 |
10 |
20 |
60 |
75 |
品种 规格 |
梅子树 |
酸枣 |
蜜枣 |
脐橙 |
柰树 |
芦柑 |
板栗 |
茶籽树 |
||||
盛产 |
185 |
210 |
165 |
155 |
160 |
155 |
190 |
70 |
||||
出产 |
100 |
100 |
100 |
100 |
80 |
115 |
145 |
40 |
||||
未产 |
50 |
50 |
50 |
110 |
25 |
40 |
40 |
20 |
说明:1. 零星果树的补偿已含青苗费、安置补助费。
2. 柑桔类盛产指树冠直径1.8米以上,出产树冠直径1米—1.8米,未产树冠直径1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3. 其他果树成树指树冠直径2.5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5米—2.5米,幼树冠直径1.5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4. 非规范种植(未挖穴、建堆)的果苗、绿、麻竹苗,补偿标准2元/株。
(四)零星珍稀树种补偿标准
1. 庭院零星花树种补偿标准一览表
规格 种类 |
乔木(含常绿落叶):白玉兰、广玉兰、紫玉兰、天竺桂、栾树、杜英、银杏、无患子、鸡冠刺桐、榕树 |
花灌木:夹竹桃、碧桃、木芙蓉、茶花、木槿、鸡爪枫、紫薇、樱花、花石榴、红要枫、含笑、月季、扶桑、三角梅、一品红等 |
棕榈科植物:皇后葵、薄葵、美丽针葵、华棕、棕葵、苏铁 |
针叶树种:雪松、罗汉松、红豆杉、水杉、各类柏类树种 |
大 |
胸径25-40厘米 200元/株 |
胸径2-3厘米 60元/株 |
头径25-40厘米 200元/株 |
胸径20-39厘米 200元/株 |
中 |
胸径10-24厘米 100元/株 |
胸径1-2厘米 30元/株 |
头径10-24厘米 100元/株 |
胸径10-19厘米 100元/株 |
小 |
胸径5-10厘米 30元/株 |
胸径0.8-1厘米 10元/株 |
头径5-10厘米 30元/株 |
胸径5-10厘米 40元/株 |
特小 |
胸径5厘米以下 5元/株 |
胸径0.8厘米以下 3元/株 |
头径5厘米以下 3元/株 |
胸径5厘米以下 10元/株 |
2. 香樟、楠木等树种补偿标准
种 类 胸 径 |
桂 花 |
香樟、楠木类 |
柳杉、柏树和 水杉类 |
|
60-79厘米 |
1500元/株 |
800元/株 |
||
40-59厘米 |
1000元/株 |
400元/株 |
300元/株 |
|
20-39厘米 |
700元/株 |
300元/株 |
200元/株 |
|
10-19厘米 |
400元/株 |
200元/株 |
100元/株 |
|
5-10厘米 |
100元/株 |
40元/株 |
40元/株 |
|
5厘米以下 |
大 |
树高2米以上 40元/株 |
按阔叶树标准补偿 |
|
中 |
树高1-2米 30元/株 |
|||
小 |
树高1米以下 20元/株 |
注:胸径80厘米以上的特大树木补偿及办理珍贵树木采伐或移植审批手续所需的手续费用,个案协商研究确定。
(五)在耕地上种植绿化及珍稀苗木移植费用
单位:元/亩
种类 项目 |
树高1.5米以下 |
胸径2厘米~5厘米 |
胸径5厘米以上 |
绿化及珍稀苗木 |
2000 |
3500 |
4500 |
(六)非经济林地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标准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方案对征收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标准,用材林中的中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补偿,用材林中的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单位:元/亩
种 类 |
亩材积产值 |
青苗补偿费 |
|||
松林 |
幼林 |
1年 |
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 |
1700 |
|
2年 |
2160 |
||||
3年 |
2400 |
||||
4年及以上 |
2520 |
||||
中龄林 |
5000 |
按亩材积产值的40% |
2000 |
||
成熟林 |
5000 |
按亩材积产值的30% |
1500 |
||
杉林 |
幼林 |
1年 |
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 |
1700 |
|
2年 |
2160 |
||||
3年 |
2400 |
||||
4年及以上 |
2520 |
||||
中龄林 |
6000 |
按亩材积产值的40% |
2400 |
||
成熟林 |
6000 |
按亩材积产值的30% |
1800 |
||
阔叶林 |
幼林 |
1年 |
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 |
1700 |
|
2年及以上 |
2160 |
||||
中龄林 |
3600 |
按亩材积产值的40% |
1440 |
||
成熟林 |
3600 |
按亩材积产值的30% |
1080 |
||
竹林 |
2300 |
按亩材积产值的2倍 |
4600 |
||
绿麻竹 |
小丛(当年种植的幼竹) |
每亩标准丛数33丛 |
40元/丛 |
1650 |
|
中丛(年龄2-4年,每丛3-7株) |
80元/丛 |
2640 |
|||
大丛(年龄4年以上,每丛7株以上) |
100元/丛 |
3300 |
|||
天然小径竹 |
幼林 |
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 |
1200 |
||
成熟林 |
1200 |
按亩产值的2倍 |
2400 |
||
人工种植小径竹 |
幼林 |
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 |
1800 |
||
成熟林 |
1800 |
按亩产值的2倍 |
3600 |
第二十一条 停建通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附着物及抢建的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六章 房屋及其他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房屋(住宅)及附属设施等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取得合法手续的被拆迁房屋住宅的建筑面积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补偿单价测定为框架结构11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10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970元/平方米、木结构86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750元/平方米。
(二)房屋附属物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附件1:房屋附属物及建(构)筑物补助指导单价表)。
(三)房屋二次装修和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附件2:房屋二次装修和房屋附属物补偿指导单价表)。
第二十三条 搬迁过渡期限及其补助标准
(一)选择安置宅基地自建房屋安置:移民搬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包括:车船及途中食宿费600元/人、物质搬迁运输费900元/人、搬迁保险费100元/人、误工补助费300元/人、物质损失补助费500元/人(以上补助为一次性补助)。临时过渡安置场所按每月200元/人(过渡期按12个月计补)。月过渡期按12个月计补,若安置地交地时间超过过渡期限,按超出的期限继续计补临时过渡费。
(二)选择自主(货币)安置
1. 凡自愿申请放弃规划安置点宅基地,可以实行自主(货币)安置。
2. 自愿申请自主(货币)安置的人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小陶镇指挥部提出申请,出具安置地村(居)委会和乡(镇)政府或派出所同意接受落户的证明,以及安置地合法有效的本户私有房产证明,与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小陶镇指挥部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经过公证。
3. 自主(货币)安置补偿:以25000元每人进行补偿。参考白石坂安置点新村设计概算后确定的人均实际投资金额。
(三)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安置场所。
(四)房屋拆迁未明确的项目补偿标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会议研究讨论或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个别特殊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
(一)庙宇(含民主庙、土地庙)、道教用房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参照房屋住宅标准补偿。若与被拆迁单位协议不成,由拆迁单位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经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
(二)笋厂、果园、鱼池看守房和其他农业生产性用房,且有前后门、窗,有水泥地板,有隔墙隔间,通电通水的按管理房项目补偿。笋厂设施由拆迁单位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经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
(三)原有的竹山便道原则上给予恢复,不能恢复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协商确定补偿价格。
第二十五条 被征迁其他地面附着物无批建手续的,经过所属乡镇及相关部门认定,被征迁人能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搬迁和拆除的,可以按照重置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及是否安置由各实施乡镇制定报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会议确定。
第二十六条 电站报废处理补偿,工厂、农场、饲养场等企业搬迁补偿由拆迁单位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经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并签订协议,限时自行迁移或拆除,协商不成的申请法律裁决。
第二十七条 坟墓安置
由小陶镇政府根据上级民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建设公墓,统一安置,公墓墓穴分配按照迁坟户主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确定。
第二十八条 坟墓迁移补偿
(一)土坟每座1200元。即指每座坟墓(洞穴)中,葬埋1个金斗或棺木,且年限较久可拾骸入金斗,如同穴中另有安放金斗合葬的按其实际情况每增加1个(金斗)加迁移补助费200元。安(悬)放于天然岩洞(阶)、路旁无挖洞穴的金斗,每个迁移补助费200元。
(二)土坟(洞穴)中葬埋棺木(未拾骸),每例另加移棺补助600元。
(三)砖混结构的坟墓每座2400元。如同一座墓(洞穴)中存在一墓多葬或棺金合葬的,参照上述第一、二条给予加发迁移补偿。
(四)三代以上坟墓在补偿标准上加发补助费1000元/座。对于年代久远的,涉及人员较多,墓碑标志明显,管理水平好,建造考究有影响的祖坟,迁移补助费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会议研究确定。
(五)在迁坟公告限定时间内逾期未迁移的坟墓,作无主坟墓处理。无主坟墓由坟墓坐落地的所在乡镇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殡仪人员迁移,统一编号安葬到指定的地点。迁坟中发现重要文物应向当地政府报告。迁移补助费参照上述相应标准,造册上报核销。
第二十九条 其他补偿
(一)临时用地补偿费: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等,按《三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国土资综〔2016〕302号)执行。临时用地单位根据地类及批准的临时用地使用年限(包括土地复垦整治的时间),向被用地单位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单位面积年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征地区片价(分地类)的5%。
(二)项目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由用地单位按所占用土地的类别、面积、使用期限,签订使用补偿协议,支付地面物补偿费及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到期后应按规定恢复生产条件和植被,由建设单位对临时用地进行复垦恢复原地类并通过林业局和自然资源局验收。
第三十条 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范围内因影响电站建设需要动迁的电力、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地下电缆等管线和设施,各有关产权单位应本着“顾全大局,积极奉献”的原则,主动按期做好杆线的迁改工作。
第七章 工程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征地范围移民迁建安置工程的实施管理,由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和小陶镇人民政府负责,应切实加强领导,定期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建设征地范围移民迁建各类工程项目,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按基建程序实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审计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审计。
第八章 移民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根据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投资概算方案执行,负责补偿投资实施计划的编制和落实。
第三十五条 补偿资金实行市级稽核报账制管理,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为报账制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各项建设征地范围补偿资金收支原始凭证的稽核确认;小陶镇人民政府为稽核报账单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镇项目工作指挥部应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实行集体研究、一支笔审批制度;制定资金到项、分项建账、层层把关、民主理财的核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安置费使用管理。由小陶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方案,村级工作组设立专户,由镇项目工作指挥部与村委会共管,用于发展生产。
第三十八条 征地土地补偿费资金分配。各有关村应制定征地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小陶镇设专户管理,由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拨至专户,实行集体研究、镇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对外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专项复建补偿费按照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四十一条 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和镇、村的财务应自觉接受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严禁截留、挪用、挤占移民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 移民补偿资金的支付。移民户应得的各种补偿补助费,在与小陶镇政府签订安置搬迁协议和结算后,按照搬迁进程分期支付。
第九章 移民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移民档案工作应与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
第四十四条 移民档案验收是移民安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时,应同步检查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移民档案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
第四十五条 移民档案形成单位是档案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由镇指挥部指定具体负责人全面收集、系统整理各类归档文件材料,并按规定及时向市指挥部或市档案管理部门归档或移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应归档文件据为己有或拒绝按时归档、移交。
第十章 奖惩措施
第四十六条 鉴于该项目为自然村整村搬迁的移民安置项目,为推进移民安置和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对在规定时间内配合移民拆迁的移民户,按每户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分阶段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在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渎职行为以及利用职权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趁机挑拨、煽动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征地搬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各种地上地下设施都必须按期拆迁或迁移,逾期不拆迁或迁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阻扰征地搬迁工作,围攻、殴打征地搬迁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方案所涉及到与产权人的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小陶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
第五十条 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解释工作由永安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发展中心等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房屋附属物及建(构)筑物补助指导单价表
2. 房屋二次装修和房屋附属物补偿指导单价表
附件1
房屋附属物及建(构)筑物补助指导单价表
序号 |
项 目 |
结构 |
单位 |
单价(元) |
序号 |
项 目 |
结构 |
单位 |
单价(元) |
1 |
杂房 |
砖木结构 |
m2 |
360 |
6 |
围墙围护 |
干砌石 |
m3 |
90 |
土木结构 |
300 |
砖砌围墙12砖 |
40 |
||||||
木结构 |
330 |
干砌台阶 |
30 |
||||||
2 |
畜牧栏 |
砖砌结构 |
m2 |
150 |
7 |
厨卫设施 |
双锅 |
个 |
500 |
砖木结构 |
120 |
单锅 |
350 |
||||||
土木结构 |
80 |
8 |
蓄水池 化粪池 |
砖砌结构 |
m2 |
130 |
|||
木结构 |
100 |
砖混结构 |
160 |
||||||
3 |
卫生间 |
砖木结构 |
m2 |
360 |
9 |
排水沟 |
水泥 |
m |
30 |
木结构 |
330 |
10 |
家装设施 |
吊顶 |
m2 |
160 |
|||
4 |
室外晒坪 |
室外瓷砖 |
m2 |
70 |
扣板 |
35 |
|||
水泥坪 |
40 |
11 |
搭盖 |
m2 |
30 |
||||
土坪 |
20 |
12 |
洗衣池 |
个 |
70 |
||||
5 |
房基围护 |
干砌石 |
m3 |
170 |
13 |
沼气池 |
个 |
2200 |
|
浆砌石 |
220 |
14 |
电烤设备 |
台 |
300 (搬迁费) |
附件2
房屋二次装修和房屋附属物补偿指导单价表
序 号 |
项 目 |
单位 |
单价 (元) |
序号 |
项 目 |
单位 |
单价(元) |
||
1 |
花岗岩、大理石 地板 |
黑大理石 |
m2 |
150 |
16 |
蓄水池 |
砖砌 |
㎡ |
130 |
混凝土 |
160 |
||||||||
安溪红 |
65 |
17 |
洗衣池 |
个 |
70-100 |
||||
枫叶红 |
110 |
18 |
卫浴 |
蹲盆 |
个 |
60 |
|||
印度红 |
260 |
坐式马桶 (含水箱) |
200-400 |
||||||
进口大花绿 |
260 |
普通浴缸 |
800 |
||||||
樱桃红 |
60 |
镜面 |
60-80 |
||||||
西洋红 |
45 |
19 |
门 |
商品门 |
m2 |
300 |
|||
2 |
水磨石地板 |
嵌钢条 |
m2 |
60 |
塑钢门、铝合金门或墙 |
250 |
|||
普通 |
50 |
面板喷漆包门 |
160 |
||||||
3 |
瓷砖 地板 |
玻化砖 |
m2 |
120 |
其他包门 |
100 |
|||
普通红砖 |
70 |
铝合金卷帘门 |
150 |
||||||
铝合金纱门 |
80 |
||||||||
白瓷砖 |
30 |
木纱门 |
30 |
||||||
花瓷砖 |
60 |
庭院木门、 单开铁门 |
160 |
||||||
马赛克 |
25 |
庭院大铁门 |
200 |
||||||
4 |
其他室内地板 |
金刚板 |
m2 |
45-80 |
20 |
防盗门 |
高级防火防盗门 |
m2 |
550 |
仿实木金刚板 |
100 |
一般防火防盗门 |
350 |
||||||
杂木拼条 |
110 |
方管、钢管栅门 |
200 |
||||||
杉木拼条 |
80 |
不锈钢栅门 |
250 |
||||||
实木地板 |
180 |
不锈钢双开大门 |
700 |
||||||
老式木楼板 |
50 |
21 |
窗 |
阳台围护 铝合金窗 |
m2 |
210 |
|||
复合地板 |
60 |
阳台围护塑钢窗 |
200 |
||||||
地塑 |
5 |
阳台围护木窗 |
60 |
||||||
5 |
墙裙、 墙面砖 |
胶合板 |
m2 |
40 |
木纱窗 |
40 |
|||
纤维板 |
30 |
铝合金、塑钢纱窗 |
55 |
||||||
实木 |
50 |
22 |
防盗网 |
铁管、方管 |
m2 |
60 |
|||
PVC材料 |
50 |
20水管、钢管 |
60 |
||||||
厨、卫、阳墙面砖 |
40 |
25以上水沟 |
80 |
||||||
不锈钢 |
100 |
||||||||
6 |
油漆、 涂料 |
水泥漆、乳胶漆 |
m2 |
15 |
23 |
液化 气灶 |
花岗岩台面 |
组 |
250 |
油漆 |
8 |
缸砖台面 |
150 |
||||||
涂料 |
5 |
瓷砖台面 |
100 |
||||||
喷塑 |
12 |
||||||||
7 |
压条(吊顶压边不重新计算) |
实木板 |
m2 |
15 |
24 |
柴煤灶 |
双锅柴灶 |
口 |
500 |
人造板 |
5 |
单锅柴灶 |
350 |
||||||
石膏压条 |
10 |
煤灶 |
70 |
||||||
不锈钢 |
3 |
25 |
烟囱 |
20 |
|||||
石膏造型花 |
朵 |
15 |
26 |
厨房 台面 |
花岗岩台面 1.5M长 |
组 |
350 |
||
缸砖台面1.5M长 |
250 |
||||||||
8 |
吊顶 (含压边线条) |
原木(造型)吊顶 |
m2 |
100 |
瓷砖台面1.5M长 |
150 |
|||
27 |
雨坡 |
水泥雨坡 |
m2 |
60 |
|||||
玻璃吊顶 |
80 |
阳光板雨坡 |
110 |
||||||
胶合板吊顶 |
40 |
白铁皮雨坡 |
50 |
||||||
纤维板吊顶 |
25 |
不锈钢雨坡 |
150 |
||||||
扣板吊顶 |
35 |
28 |
棚 |
钢架棚 |
m2 |
80 |
|||
PVC材料吊顶 |
40 |
竹架棚 |
40 |
||||||
石膏板吊顶 |
40 |
木棚、竹棚 |
30 |
||||||
铝塑板集成顶 |
90 |
石棉瓦 |
50 |
||||||
矿棉板吊顶 |
150 |
29 |
层顶 隔离层 |
琉璃瓦 |
m2 |
40 |
|||
老式木板吊顶 |
30 |
彩钢瓦 |
120 |
||||||
9 |
吊柜 |
原木 (面防火板) |
m2 |
160-180 |
水泥预制块 |
50 |
|||
水泥瓦、瓦片 |
70 |
||||||||
其他 |
80 |
30 |
电气 移机 |
空调 |
台 |
120 |
|||
10 |
壁橱 |
原木板 |
m2 |
160-180 |
液化气热水器 |
50 |
|||
三和板、夹心板、人造板 |
110-130 |
电热水器 |
50 |
||||||
木质组合板 |
110 |
太阳能热水器 |
组 |
300 |
|||||
制作门 利用墙面 |
50 |
闭路电视终端 |
个 |
100 |
|||||
水泥厨 |
150 |
固定电话 |
部 |
50 |
|||||
11 |
深度≥60cm固定衣橱 |
模板 |
m2 |
250 |
宽带网 |
户 |
80 |
||
高中档胶合板 |
200 |
31 |
水斗 类户 |
磨石子水斗 |
只 |
20 |
|||
普通胶合板 |
150 |
陶瓷水斗 |
50 |
||||||
纤维板 |
120 |
瓷立式水斗 |
80 |
||||||
12 |
窗帘盒 (有吊顶不重复计算) |
m |
20 |
不锈钢单斗 |
150 |
||||
13 |
窗帘条杆 |
m |
10-15 |
不锈钢双斗 |
300 |
||||
14 |
瓷砖 洗脸盆 |
洗脸盆 |
组 |
80 |
钢化玻璃组合斗 |
500 |
|||
带脚洗脸盆 |
120 |
||||||||
汉白玉台面盆 |
135 |
||||||||
15 |
不锈 钢盆 |
单口 |
个 |
120 |
|||||
双扣 |
200 |
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福建闽投永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小陶镇人民政府,各市直有关单位:
《福建省永安市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23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4日
福建省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
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福建省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679号令)《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177号)《永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永政文〔2010〕1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永政通告〔201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福建省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稿),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镇为基础、移民参与”的原则,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使其生活水平、生产能力和收入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镇、村应做好移民的政治思想和宣传发动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安置移民生产、生活。建设征地范围移民必须服从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搬迁,不得借故拖延和提出无理要求。
第三条 水库淹没处理范围。上水库居民移民迁移线按上水库正常蓄水位+1.0米和建库后2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线的高值确定,即按高程951.00米以下作为处理范围;耕地、园地征收线按上水库正常蓄水位+0.5米和建库后5年一遇设计洪水位线的高值确定,即按高程950.50米以下作为处理范围;林地、草地和未利用地征收线按上水库正常蓄水位确定,即按高程950.00米以下作为处理范围。
下水库居民移民迁移线按下水库正常蓄水位+1.0米安全超高和建库后20年一遇设计洪水回水位线的外包线确定;耕地、园地征收线按下水库正常蓄水位+0.5米安全超高和建库后5年一遇设计洪水回水位线的外包线确定;林地、草地和未利用地征收线按下水库正常蓄水位确定,即按高程478.00米以下作为处理范围。
第四条 项目区内的实物认定时间截止2023年2月20日永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在福建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并以市普查认定的数量为准,通告发布后新增的各类实物不予补偿。
第五条 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实行“五公开、一监督”,即坚持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方案公开、移民补偿数量公开、移民补偿金额公开、移民家庭人口公开、移民安置地选择结果公开,建设征地范围移民工作接受市纪委、监委、移民主管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市领导、镇负责、村落实、户执行、业主配合”的管理机制和组织方式,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位,确保整个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展开。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社会稳定、民事协调等工作任务;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具体指导、协调、监督镇、村和有关部门实施。
(二)小陶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在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的指导下,落实“五包”工作责任制(即:包被迁移户宣传动员工作、包落实签订搬迁协议、包落实临时过渡安置、包房屋等地面物清理、包督促移民新房建设),直接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协调和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市、镇项目指挥部是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的职能机构。
(一)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主要职责:制定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计划与方案,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小陶镇、牛益村、上坂村、美坂村、长坂村、小陶村和有关部门做好移民搬迁与安置工作;制定移民安置、生产开发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使用计划,指导小陶镇政府做好建设征地范围补偿经费的分类统计与支付;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工作进度与实施情况。
(二)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小陶镇指挥部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建设征地范围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的实施;组织协调相关村及时做好移民搬迁和生产安置资源的调剂与分配;具体负责发放移民各类补偿费;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汇报实施情况。
(三)市各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各职能职责做好征迁的实物调查认定、补偿费用的核算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移民迁建安置实施期间,公安、移民、信访、民政、司法、法院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参与,严防和打击不法分子趁机行窃、挑拨、制造事端等行为。解决移民上访,及时处理相关矛盾和纠纷,做到依法搬迁,保证建设征地范围移民安置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章 移民生产安置
第九条 拟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被征收后,征地补偿支付给涉及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户。但原土地所有权单位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给被征地农民。原则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根据不同安置途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条 移民生产安置人口的确定
(一)凡2023年2月20日在市人民政府通告发布之前户籍在建设征地范围的农村居民。2023年2月20日至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符合条件迁入的人口和自然增长人口。2023年2月20日之后迁出人口和死亡人口不纳入移民生产安置人口范围。
(二)涉及征收耕地的,户籍不在建设征地范围内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 2023年2月20日之后至征地工作基本完成之日,符合有关规定婚嫁迁入人员、新生婴儿。
2. 父母居住在征地范围内,子女户籍在外寄读的中小学生。
3. 大中专在校和已毕业未落实就业长期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员(考入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4. 参军服役期限未满,且尚未提干和未转士官的人员。
5. 尚在羁押、服刑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未满的人员。
第十一条 生产资源分配截止时间:征地工作基本完成之日。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永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移民搬迁安置
第十三条 安置点初步选定在小陶镇白石坂新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五通一平”,做到可行、合理、留有发展余地。在规划指导下充分尊重移民意愿,根据搬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由移民自愿选择采取统规自建的方式建设,但必须服从安置区的整体规划设计和小陶镇集镇总体规划以及《永安市乡村建筑风貌导则》要求,住房的外观结构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移民迁建安置人口的确定
以2023年2月20日户籍登记的人口为基础确定。2023年2月21日以后至项目区征地公告发布之日满足停建通告相关规定的变动人口,由村委会、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镇人民政府共同审核,报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移民迁建安置户数的确定
(一)以2023年2月20日户籍登记的户数为基础确定。2023年2月21日以后至项目区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符合正常分户条件的且实际已分户生活、村民公认、经张榜公布后,由村委会、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镇人民政府共同审核,报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予以确定。
(二)结婚夫妻认定为一户,共同申请;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与父母共同申请。
(三)离异或丧偶且未再婚的,只能与子女认定为一户,其子女与单亲父母共同申请。
(四)单身男性村民已达到法定婚龄的(22周岁),可以认定为一户进行申请。
(五)2016年1月1日以前的农村“二女绝育户”无计划外生(抱)养、寄养,女儿已达法定婚龄的(20周岁),可以认定为一户进行申请。
(六)法定婚龄截止认定的时间为项目区征地公告发布之日。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不能和父母分户申请。
(七)低保户原则上由村委会负责安置。
(八)以上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且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按“一事一议”进行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房屋搬迁安置
新村安置点,按人均宅基地面积20平方米为基数,以户为单位,一户一房。安置户型选址共有三种,具体规格参数以安置点规划审批为准。
(一)移民户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补差
移民户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与安置点宅基地面积需按150元/平方米进行计算差价: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大于安置点宅基地面积享有150元/平方米建房补助,原住房建筑占地面积小于安置点宅基地面积支付150元/平方米土地成本。
(二)移民户安置宅基地补助
1. 联建安置房:4人户免费安置土地面积约80平方米宅基地,户人口多余或少于4人时按25000元/人进行计算差价:少于4口的每人口需支付25000元“五通一平”费,多于4口的每人口享有25000元建房补助。
2. 套房安置:2人户免费安置土地面积约40平方米宅基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房屋,其中底层建筑面积40平方米,二或三楼套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2人口为基数,户人口多余或少于2人时按25000元/人进行计算差价:少于2口的每人口需支付25000元“五通一平”费,多于2口的每人口享有25000元建房补助。
3. 小户型安置:该户型为多层建筑(3层<层数<7层),不带电梯,每户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套房。每人口享有25000元建房补助。
(三)安置点宅基地选取按照移民户签订协议并交地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一)建设征地范围内有房屋但身份不能确定为农村移民的,只能享受房屋财产补偿,不享受移民搬迁安置的相关政策。
(二)农村移民在签订移民搬迁补偿协议的同时,应将原宅基地的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在库区的土地承包证、林权证、林地使用权证上缴指挥部,统一转职能部门集中办理原不动产权证的注销及移民新宅基地相关权证。
(三)移民安置户不得转卖安置点所分配的宅基地和楼房,否则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
(四)农村移民户在本村范围内有其他住宅,且面积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规定标准的,不再给予安置。
(五)只拆除生产房屋,不涉及住房的,只做补偿,不作安置。
第五章 征收土地及实物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的分类:(一)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原为水田,后改为鱼塘、菜地的水田;(二)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三)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四)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五)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六)其他土地,指除上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十九条 征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付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永政通告〔2017〕4号)的规定制定如下标准:
(一)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补偿费、安置费:水田为45300元/亩,旱地为40300元/亩。
(二)征收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补偿费、安置费:18000元/亩。
(三)征收非经济林地补偿费、安置费:9000元/亩。
(四)征收未利用地补偿费3900元/亩。
第二十条 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一)耕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种类 项目 |
年平均亩产值 |
青苗补偿费 |
|
倍数 |
标准 |
||
水田 |
1500 |
1 |
1500 |
旱地 |
1300 |
1 |
1300 |
(二)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成片果树未产果的,按其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单位:元/亩
种类 项目 |
年平均亩产值 |
青苗补偿费 |
|
未产果 |
已产果 |
||
柑橘 |
5200 |
10400 |
20800 |
注:名优高端果树品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会议研究讨论或评估确定。
(三)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棵
品种 规格 |
枇杷 |
柿子 |
杨梅 |
金桔 |
梨树 |
柚子树 |
桃树 |
李子树 |
麻椒 |
葡萄 |
柑橘 |
石榴 |
盛产 |
205 |
195 |
195 |
185 |
170 |
150 |
170 |
120 |
50 |
185 |
300 |
320 |
出产 |
145 |
140 |
145 |
105 |
120 |
90 |
120 |
85 |
30 |
100 |
200 |
210 |
未产 |
80 |
85 |
80 |
50 |
70 |
40 |
70 |
40 |
10 |
20 |
60 |
75 |
品种 规格 |
梅子树 |
酸枣 |
蜜枣 |
脐橙 |
柰树 |
芦柑 |
板栗 |
茶籽树 |
||||
盛产 |
185 |
210 |
165 |
155 |
160 |
155 |
190 |
70 |
||||
出产 |
100 |
100 |
100 |
100 |
80 |
115 |
145 |
40 |
||||
未产 |
50 |
50 |
50 |
110 |
25 |
40 |
40 |
20 |
说明:1. 零星果树的补偿已含青苗费、安置补助费。
2. 柑桔类盛产指树冠直径1.8米以上,出产树冠直径1米—1.8米,未产树冠直径1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3. 其他果树成树指树冠直径2.5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5米—2.5米,幼树冠直径1.5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4. 非规范种植(未挖穴、建堆)的果苗、绿、麻竹苗,补偿标准2元/株。
(四)零星珍稀树种补偿标准
1. 庭院零星花树种补偿标准一览表
规格 种类 |
乔木(含常绿落叶):白玉兰、广玉兰、紫玉兰、天竺桂、栾树、杜英、银杏、无患子、鸡冠刺桐、榕树 |
花灌木:夹竹桃、碧桃、木芙蓉、茶花、木槿、鸡爪枫、紫薇、樱花、花石榴、红要枫、含笑、月季、扶桑、三角梅、一品红等 |
棕榈科植物:皇后葵、薄葵、美丽针葵、华棕、棕葵、苏铁 |
针叶树种:雪松、罗汉松、红豆杉、水杉、各类柏类树种 |
大 |
胸径25-40厘米 200元/株 |
胸径2-3厘米 60元/株 |
头径25-40厘米 200元/株 |
胸径20-39厘米 200元/株 |
中 |
胸径10-24厘米 100元/株 |
胸径1-2厘米 30元/株 |
头径10-24厘米 100元/株 |
胸径10-19厘米 100元/株 |
小 |
胸径5-10厘米 30元/株 |
胸径0.8-1厘米 10元/株 |
头径5-10厘米 30元/株 |
胸径5-10厘米 40元/株 |
特小 |
胸径5厘米以下 5元/株 |
胸径0.8厘米以下 3元/株 |
头径5厘米以下 3元/株 |
胸径5厘米以下 10元/株 |
2. 香樟、楠木等树种补偿标准
种 类 胸 径 |
桂 花 |
香樟、楠木类 |
柳杉、柏树和 水杉类 |
|
60-79厘米 |
1500元/株 |
800元/株 |
||
40-59厘米 |
1000元/株 |
400元/株 |
300元/株 |
|
20-39厘米 |
700元/株 |
300元/株 |
200元/株 |
|
10-19厘米 |
400元/株 |
200元/株 |
100元/株 |
|
5-10厘米 |
100元/株 |
40元/株 |
40元/株 |
|
5厘米以下 |
大 |
树高2米以上 40元/株 |
按阔叶树标准补偿 |
|
中 |
树高1-2米 30元/株 |
|||
小 |
树高1米以下 20元/株 |
注:胸径80厘米以上的特大树木补偿及办理珍贵树木采伐或移植审批手续所需的手续费用,个案协商研究确定。
(五)在耕地上种植绿化及珍稀苗木移植费用
单位:元/亩
种类 项目 |
树高1.5米以下 |
胸径2厘米~5厘米 |
胸径5厘米以上 |
绿化及珍稀苗木 |
2000 |
3500 |
4500 |
(六)非经济林地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标准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方案对征收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标准,用材林中的中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补偿,用材林中的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单位:元/亩
种 类 |
亩材积产值 |
青苗补偿费 |
|||
松林 |
幼林 |
1年 |
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 |
1700 |
|
2年 |
2160 |
||||
3年 |
2400 |
||||
4年及以上 |
2520 |
||||
中龄林 |
5000 |
按亩材积产值的40% |
2000 |
||
成熟林 |
5000 |
按亩材积产值的30% |
1500 |
||
杉林 |
幼林 |
1年 |
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 |
1700 |
|
2年 |
2160 |
||||
3年 |
2400 |
||||
4年及以上 |
2520 |
||||
中龄林 |
6000 |
按亩材积产值的40% |
2400 |
||
成熟林 |
6000 |
按亩材积产值的30% |
1800 |
||
阔叶林 |
幼林 |
1年 |
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 |
1700 |
|
2年及以上 |
2160 |
||||
中龄林 |
3600 |
按亩材积产值的40% |
1440 |
||
成熟林 |
3600 |
按亩材积产值的30% |
1080 |
||
竹林 |
2300 |
按亩材积产值的2倍 |
4600 |
||
绿麻竹 |
小丛(当年种植的幼竹) |
每亩标准丛数33丛 |
40元/丛 |
1650 |
|
中丛(年龄2-4年,每丛3-7株) |
80元/丛 |
2640 |
|||
大丛(年龄4年以上,每丛7株以上) |
100元/丛 |
3300 |
|||
天然小径竹 |
幼林 |
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 |
1200 |
||
成熟林 |
1200 |
按亩产值的2倍 |
2400 |
||
人工种植小径竹 |
幼林 |
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 |
1800 |
||
成熟林 |
1800 |
按亩产值的2倍 |
3600 |
第二十一条 停建通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附着物及抢建的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六章 房屋及其他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房屋(住宅)及附属设施等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取得合法手续的被拆迁房屋住宅的建筑面积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补偿单价测定为框架结构11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10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970元/平方米、木结构86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750元/平方米。
(二)房屋附属物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附件1:房屋附属物及建(构)筑物补助指导单价表)。
(三)房屋二次装修和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附件2:房屋二次装修和房屋附属物补偿指导单价表)。
第二十三条 搬迁过渡期限及其补助标准
(一)选择安置宅基地自建房屋安置:移民搬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包括:车船及途中食宿费600元/人、物质搬迁运输费900元/人、搬迁保险费100元/人、误工补助费300元/人、物质损失补助费500元/人(以上补助为一次性补助)。临时过渡安置场所按每月200元/人(过渡期按12个月计补)。月过渡期按12个月计补,若安置地交地时间超过过渡期限,按超出的期限继续计补临时过渡费。
(二)选择自主(货币)安置
1. 凡自愿申请放弃规划安置点宅基地,可以实行自主(货币)安置。
2. 自愿申请自主(货币)安置的人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小陶镇指挥部提出申请,出具安置地村(居)委会和乡(镇)政府或派出所同意接受落户的证明,以及安置地合法有效的本户私有房产证明,与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小陶镇指挥部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经过公证。
3. 自主(货币)安置补偿:以25000元每人进行补偿。参考白石坂安置点新村设计概算后确定的人均实际投资金额。
(三)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安置场所。
(四)房屋拆迁未明确的项目补偿标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会议研究讨论或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个别特殊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
(一)庙宇(含民主庙、土地庙)、道教用房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参照房屋住宅标准补偿。若与被拆迁单位协议不成,由拆迁单位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经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
(二)笋厂、果园、鱼池看守房和其他农业生产性用房,且有前后门、窗,有水泥地板,有隔墙隔间,通电通水的按管理房项目补偿。笋厂设施由拆迁单位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经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
(三)原有的竹山便道原则上给予恢复,不能恢复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协商确定补偿价格。
第二十五条 被征迁其他地面附着物无批建手续的,经过所属乡镇及相关部门认定,被征迁人能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搬迁和拆除的,可以按照重置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及是否安置由各实施乡镇制定报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会议确定。
第二十六条 电站报废处理补偿,工厂、农场、饲养场等企业搬迁补偿由拆迁单位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经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并签订协议,限时自行迁移或拆除,协商不成的申请法律裁决。
第二十七条 坟墓安置
由小陶镇政府根据上级民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建设公墓,统一安置,公墓墓穴分配按照迁坟户主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确定。
第二十八条 坟墓迁移补偿
(一)土坟每座1200元。即指每座坟墓(洞穴)中,葬埋1个金斗或棺木,且年限较久可拾骸入金斗,如同穴中另有安放金斗合葬的按其实际情况每增加1个(金斗)加迁移补助费200元。安(悬)放于天然岩洞(阶)、路旁无挖洞穴的金斗,每个迁移补助费200元。
(二)土坟(洞穴)中葬埋棺木(未拾骸),每例另加移棺补助600元。
(三)砖混结构的坟墓每座2400元。如同一座墓(洞穴)中存在一墓多葬或棺金合葬的,参照上述第一、二条给予加发迁移补偿。
(四)三代以上坟墓在补偿标准上加发补助费1000元/座。对于年代久远的,涉及人员较多,墓碑标志明显,管理水平好,建造考究有影响的祖坟,迁移补助费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会议研究确定。
(五)在迁坟公告限定时间内逾期未迁移的坟墓,作无主坟墓处理。无主坟墓由坟墓坐落地的所在乡镇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殡仪人员迁移,统一编号安葬到指定的地点。迁坟中发现重要文物应向当地政府报告。迁移补助费参照上述相应标准,造册上报核销。
第二十九条 其他补偿
(一)临时用地补偿费: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等,按《三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国土资综〔2016〕302号)执行。临时用地单位根据地类及批准的临时用地使用年限(包括土地复垦整治的时间),向被用地单位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单位面积年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征地区片价(分地类)的5%。
(二)项目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由用地单位按所占用土地的类别、面积、使用期限,签订使用补偿协议,支付地面物补偿费及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到期后应按规定恢复生产条件和植被,由建设单位对临时用地进行复垦恢复原地类并通过林业局和自然资源局验收。
第三十条 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范围内因影响电站建设需要动迁的电力、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地下电缆等管线和设施,各有关产权单位应本着“顾全大局,积极奉献”的原则,主动按期做好杆线的迁改工作。
第七章 工程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征地范围移民迁建安置工程的实施管理,由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和小陶镇人民政府负责,应切实加强领导,定期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建设征地范围移民迁建各类工程项目,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严格按基建程序实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审计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审计。
第八章 移民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根据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补偿投资概算方案执行,负责补偿投资实施计划的编制和落实。
第三十五条 补偿资金实行市级稽核报账制管理,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为报账制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各项建设征地范围补偿资金收支原始凭证的稽核确认;小陶镇人民政府为稽核报账单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镇项目工作指挥部应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实行集体研究、一支笔审批制度;制定资金到项、分项建账、层层把关、民主理财的核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安置费使用管理。由小陶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方案,村级工作组设立专户,由镇项目工作指挥部与村委会共管,用于发展生产。
第三十八条 征地土地补偿费资金分配。各有关村应制定征地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小陶镇设专户管理,由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拨至专户,实行集体研究、镇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对外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专项复建补偿费按照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四十一条 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和镇、村的财务应自觉接受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严禁截留、挪用、挤占移民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 移民补偿资金的支付。移民户应得的各种补偿补助费,在与小陶镇政府签订安置搬迁协议和结算后,按照搬迁进程分期支付。
第九章 移民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移民档案工作应与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
第四十四条 移民档案验收是移民安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时,应同步检查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移民档案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
第四十五条 移民档案形成单位是档案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由镇指挥部指定具体负责人全面收集、系统整理各类归档文件材料,并按规定及时向市指挥部或市档案管理部门归档或移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应归档文件据为己有或拒绝按时归档、移交。
第十章 奖惩措施
第四十六条 鉴于该项目为自然村整村搬迁的移民安置项目,为推进移民安置和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对在规定时间内配合移民拆迁的移民户,按每户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分阶段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永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指挥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在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渎职行为以及利用职权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趁机挑拨、煽动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征地搬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各种地上地下设施都必须按期拆迁或迁移,逾期不拆迁或迁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阻扰征地搬迁工作,围攻、殴打征地搬迁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方案所涉及到与产权人的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小陶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
第五十条 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解释工作由永安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发展中心等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房屋附属物及建(构)筑物补助指导单价表
2. 房屋二次装修和房屋附属物补偿指导单价表
附件1
房屋附属物及建(构)筑物补助指导单价表
序号 |
项 目 |
结构 |
单位 |
单价(元) |
序号 |
项 目 |
结构 |
单位 |
单价(元) |
1 |
杂房 |
砖木结构 |
m2 |
360 |
6 |
围墙围护 |
干砌石 |
m3 |
90 |
土木结构 |
300 |
砖砌围墙12砖 |
40 |
||||||
木结构 |
330 |
干砌台阶 |
30 |
||||||
2 |
畜牧栏 |
砖砌结构 |
m2 |
150 |
7 |
厨卫设施 |
双锅 |
个 |
500 |
砖木结构 |
120 |
单锅 |
350 |
||||||
土木结构 |
80 |
8 |
蓄水池 化粪池 |
砖砌结构 |
m2 |
130 |
|||
木结构 |
100 |
砖混结构 |
160 |
||||||
3 |
卫生间 |
砖木结构 |
m2 |
360 |
9 |
排水沟 |
水泥 |
m |
30 |
木结构 |
330 |
10 |
家装设施 |
吊顶 |
m2 |
160 |
|||
4 |
室外晒坪 |
室外瓷砖 |
m2 |
70 |
扣板 |
35 |
|||
水泥坪 |
40 |
11 |
搭盖 |
m2 |
30 |
||||
土坪 |
20 |
12 |
洗衣池 |
个 |
70 |
||||
5 |
房基围护 |
干砌石 |
m3 |
170 |
13 |
沼气池 |
个 |
2200 |
|
浆砌石 |
220 |
14 |
电烤设备 |
台 |
300 (搬迁费) |
附件2
房屋二次装修和房屋附属物补偿指导单价表
序 号 |
项 目 |
单位 |
单价 (元) |
序号 |
项 目 |
单位 |
单价(元) |
||
1 |
花岗岩、大理石 地板 |
黑大理石 |
m2 |
150 |
16 |
蓄水池 |
砖砌 |
㎡ |
130 |
混凝土 |
160 |
||||||||
安溪红 |
65 |
17 |
洗衣池 |
个 |
70-100 |
||||
枫叶红 |
110 |
18 |
卫浴 |
蹲盆 |
个 |
60 |
|||
印度红 |
260 |
坐式马桶 (含水箱) |
200-400 |
||||||
进口大花绿 |
260 |
普通浴缸 |
800 |
||||||
樱桃红 |
60 |
镜面 |
60-80 |
||||||
西洋红 |
45 |
19 |
门 |
商品门 |
m2 |
300 |
|||
2 |
水磨石地板 |
嵌钢条 |
m2 |
60 |
塑钢门、铝合金门或墙 |
250 |
|||
普通 |
50 |
面板喷漆包门 |
160 |
||||||
3 |
瓷砖 地板 |
玻化砖 |
m2 |
120 |
其他包门 |
100 |
|||
普通红砖 |
70 |
铝合金卷帘门 |
150 |
||||||
铝合金纱门 |
80 |
||||||||
白瓷砖 |
30 |
木纱门 |
30 |
||||||
花瓷砖 |
60 |
庭院木门、 单开铁门 |
160 |
||||||
马赛克 |
25 |
庭院大铁门 |
200 |
||||||
4 |
其他室内地板 |
金刚板 |
m2 |
45-80 |
20 |
防盗门 |
高级防火防盗门 |
m2 |
550 |
仿实木金刚板 |
100 |
一般防火防盗门 |
350 |
||||||
杂木拼条 |
110 |
方管、钢管栅门 |
200 |
||||||
杉木拼条 |
80 |
不锈钢栅门 |
250 |
||||||
实木地板 |
180 |
不锈钢双开大门 |
700 |
||||||
老式木楼板 |
50 |
21 |
窗 |
阳台围护 铝合金窗 |
m2 |
210 |
|||
复合地板 |
60 |
阳台围护塑钢窗 |
200 |
||||||
地塑 |
5 |
阳台围护木窗 |
60 |
||||||
5 |
墙裙、 墙面砖 |
胶合板 |
m2 |
40 |
木纱窗 |
40 |
|||
纤维板 |
30 |
铝合金、塑钢纱窗 |
55 |
||||||
实木 |
50 |
22 |
防盗网 |
铁管、方管 |
m2 |
60 |
|||
PVC材料 |
50 |
20水管、钢管 |
60 |
||||||
厨、卫、阳墙面砖 |
40 |
25以上水沟 |
80 |
||||||
不锈钢 |
100 |
||||||||
6 |
油漆、 涂料 |
水泥漆、乳胶漆 |
m2 |
15 |
23 |
液化 气灶 |
花岗岩台面 |
组 |
250 |
油漆 |
8 |
缸砖台面 |
150 |
||||||
涂料 |
5 |
瓷砖台面 |
100 |
||||||
喷塑 |
12 |
||||||||
7 |
压条(吊顶压边不重新计算) |
实木板 |
m2 |
15 |
24 |
柴煤灶 |
双锅柴灶 |
口 |
500 |
人造板 |
5 |
单锅柴灶 |
350 |
||||||
石膏压条 |
10 |
煤灶 |
70 |
||||||
不锈钢 |
3 |
25 |
烟囱 |
20 |
|||||
石膏造型花 |
朵 |
15 |
26 |
厨房 台面 |
花岗岩台面 1.5M长 |
组 |
350 |
||
缸砖台面1.5M长 |
250 |
||||||||
8 |
吊顶 (含压边线条) |
原木(造型)吊顶 |
m2 |
100 |
瓷砖台面1.5M长 |
150 |
|||
27 |
雨坡 |
水泥雨坡 |
m2 |
60 |
|||||
玻璃吊顶 |
80 |
阳光板雨坡 |
110 |
||||||
胶合板吊顶 |
40 |
白铁皮雨坡 |
50 |
||||||
纤维板吊顶 |
25 |
不锈钢雨坡 |
150 |
||||||
扣板吊顶 |
35 |
28 |
棚 |
钢架棚 |
m2 |
80 |
|||
PVC材料吊顶 |
40 |
竹架棚 |
40 |
||||||
石膏板吊顶 |
40 |
木棚、竹棚 |
30 |
||||||
铝塑板集成顶 |
90 |
石棉瓦 |
50 |
||||||
矿棉板吊顶 |
150 |
29 |
层顶 隔离层 |
琉璃瓦 |
m2 |
40 |
|||
老式木板吊顶 |
30 |
彩钢瓦 |
120 |
||||||
9 |
吊柜 |
原木 (面防火板) |
m2 |
160-180 |
水泥预制块 |
50 |
|||
水泥瓦、瓦片 |
70 |
||||||||
其他 |
80 |
30 |
电气 移机 |
空调 |
台 |
120 |
|||
10 |
壁橱 |
原木板 |
m2 |
160-180 |
液化气热水器 |
50 |
|||
三和板、夹心板、人造板 |
110-130 |
电热水器 |
50 |
||||||
木质组合板 |
110 |
太阳能热水器 |
组 |
300 |
|||||
制作门 利用墙面 |
50 |
闭路电视终端 |
个 |
100 |
|||||
水泥厨 |
150 |
固定电话 |
部 |
50 |
|||||
11 |
深度≥60cm固定衣橱 |
模板 |
m2 |
250 |
宽带网 |
户 |
80 |
||
高中档胶合板 |
200 |
31 |
水斗 类户 |
磨石子水斗 |
只 |
20 |
|||
普通胶合板 |
150 |
陶瓷水斗 |
50 |
||||||
纤维板 |
120 |
瓷立式水斗 |
80 |
||||||
12 |
窗帘盒 (有吊顶不重复计算) |
m |
20 |
不锈钢单斗 |
150 |
||||
13 |
窗帘条杆 |
m |
10-15 |
不锈钢双斗 |
300 |
||||
14 |
瓷砖 洗脸盆 |
洗脸盆 |
组 |
80 |
钢化玻璃组合斗 |
500 |
|||
带脚洗脸盆 |
120 |
||||||||
汉白玉台面盆 |
135 |
||||||||
15 |
不锈 钢盆 |
单口 |
个 |
120 |
|||||
双扣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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