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00-0300-2024-00019 文号永政地〔2024〕13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3-01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道路一期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00-0300-2024-00019
文号 永政地〔2024〕13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3-01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道路一期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道路一期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8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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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为实施永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永安市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道路一期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项目名称、范围、目的

  项目名称:永安市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道路一期工程。

  征地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小陶镇大陶口村、八一村、五爱村,征地面积3.4483公顷,东至林地,西至工业用地,南至林地,北至林地(具体位置详见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图)。

  征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于永安市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道路一期工程,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该项目拟征收小陶镇大陶口村、八一村、五爱村集体土地3.4483公顷,拟征收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1. 该项目拟征收小陶镇大陶口村集体土地0.1134公顷,其中林地0.10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2公顷。

  该项目拟征收小陶镇大陶口村集体土地中林地0.10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2公顷未分到户。

  2. 该项目拟征收小陶镇八一村集体土地1.4106公顷,其中水田0.0777公顷、林地1.0958公顷、园地0.0585公顷、草地0.07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25公顷、其他土地0.0044公顷。

  该项目拟征收小陶镇八一村集体土地中水田0.0777公顷、林地1.0958公顷、园地0.0585公顷、草地0.07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25公顷、其他土地0.0044公顷未分到户。

  3. 该项目拟征收小陶镇五爱村集体土地1.9243公顷,其中水田0.0841公顷、林地1.8119公顷、园地0.0198公顷、草地0.00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51公顷。

  该项目拟征收小陶镇五爱村集体土地中水田0.0841公顷、林地0.5443公顷、园地0.0198公顷、草地0.00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51公顷未分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及《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永政文〔2023〕5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小陶镇大陶口村、八一村、五爱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3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是耕地、其他农用地系数为1.0,林地、园地、草地系数为0.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其他土地系数为0.1。

  该项目涉及的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24〕15号)执行,不涉及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不涉及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地面物拆迁。

  四、安置途径

  1. 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

  2. 本次征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及劳动力人口,无符合《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和《永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永政文〔2010〕148号)等文件规定条件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进行讨论研究,作出相应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小陶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小陶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永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永安市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道路一期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项目名称、范围、目的

  项目名称:永安市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道路一期工程。

  征地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小陶镇大陶口村、八一村、五爱村,征地面积3.4483公顷,东至林地,西至工业用地,南至林地,北至林地(具体位置详见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图)。

  征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于永安市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道路一期工程,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该项目拟征收小陶镇大陶口村、八一村、五爱村集体土地3.4483公顷,拟征收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1. 该项目拟征收小陶镇大陶口村集体土地0.1134公顷,其中林地0.10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2公顷。

  该项目拟征收小陶镇大陶口村集体土地中林地0.10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2公顷未分到户。

  2. 该项目拟征收小陶镇八一村集体土地1.4106公顷,其中水田0.0777公顷、林地1.0958公顷、园地0.0585公顷、草地0.07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25公顷、其他土地0.0044公顷。

  该项目拟征收小陶镇八一村集体土地中水田0.0777公顷、林地1.0958公顷、园地0.0585公顷、草地0.07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25公顷、其他土地0.0044公顷未分到户。

  3. 该项目拟征收小陶镇五爱村集体土地1.9243公顷,其中水田0.0841公顷、林地1.8119公顷、园地0.0198公顷、草地0.00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51公顷。

  该项目拟征收小陶镇五爱村集体土地中水田0.0841公顷、林地0.5443公顷、园地0.0198公顷、草地0.00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51公顷未分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及《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永政文〔2023〕5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小陶镇大陶口村、八一村、五爱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3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是耕地、其他农用地系数为1.0,林地、园地、草地系数为0.4,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其他土地系数为0.1。

  该项目涉及的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24〕15号)执行,不涉及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不涉及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地面物拆迁。

  四、安置途径

  1. 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

  2. 本次征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及劳动力人口,无符合《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和《永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永政文〔2010〕148号)等文件规定条件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进行讨论研究,作出相应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小陶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小陶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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