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M03100-0300-2024-00039 | 文号 | 永政地〔2024〕3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5-28 | |||||||||
标题 |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斗山居森林康养基地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00-0300-2024-00039 | |||||||||||
文号 | 永政地〔2024〕3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4-05-28 | |||||||||||
标题 |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斗山居森林康养基地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为实施永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天斗山居森林康养基地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项目名称、范围、目的
项目名称:天斗山居森林康养基地项目。
征地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上坪乡共裕村,东至房屋,西至道路,南至林地,北至道路(具体位置详见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图)。
征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天斗山居森林康养基地项目,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该项目拟征收上坪乡共裕村集体土地0.8773公顷,其中水田0.2757公顷、旱地0.1427公顷、林地0.0079公顷、园地0.2676公顷、其他农用地0.1834公顷。
该项目涉及征收共裕村集体土地0.8773公顷,均未分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永政文〔2023〕5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共裕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均为60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其他农用地系数为1.0,林地、园地系数为0.4。
该项目涉及的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单》(明政文〔2024〕15号)标准执行,不涉及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不涉及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地面物拆迁。
四、安置途径
1. 涉及农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
2. 本次征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及劳动力人口,无符合《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和《永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永政文〔2010〕148号)等文件规定条件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进行讨论研究,作出相应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坪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上坪乡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永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天斗山居森林康养基地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项目名称、范围、目的
项目名称:天斗山居森林康养基地项目。
征地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上坪乡共裕村,东至房屋,西至道路,南至林地,北至道路(具体位置详见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图)。
征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天斗山居森林康养基地项目,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该项目拟征收上坪乡共裕村集体土地0.8773公顷,其中水田0.2757公顷、旱地0.1427公顷、林地0.0079公顷、园地0.2676公顷、其他农用地0.1834公顷。
该项目涉及征收共裕村集体土地0.8773公顷,均未分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永政文〔2023〕5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共裕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均为60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其他农用地系数为1.0,林地、园地系数为0.4。
该项目涉及的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单》(明政文〔2024〕15号)标准执行,不涉及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不涉及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地面物拆迁。
四、安置途径
1. 涉及农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
2. 本次征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及劳动力人口,无符合《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和《永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永政文〔2010〕148号)等文件规定条件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进行讨论研究,作出相应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坪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上坪乡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