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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3100-3000-2023-00106 | 文号 | 永政地〔2023〕59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10-19 | |||||||||
标题 |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健康中心西侧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00-3000-2023-00106 | |||||||||||
文号 | 永政地〔2023〕59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3-10-19 | |||||||||||
标题 |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健康中心西侧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你中心《关于收储健康中心西侧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永收储〔2023〕2号)收悉,根据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现批复如下:
1. 原则同意由你中心将位于荣康东路与永安大道交叉口西北侧原划拨给永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大窑坑中路项目剩余交通运输用地144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收储,纳入土地储备库。
2. 该地块的开发利用,须根据具体建设项目内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组织出让。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你中心《关于收储健康中心西侧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永收储〔2023〕2号)收悉,根据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现批复如下:
1. 原则同意由你中心将位于荣康东路与永安大道交叉口西北侧原划拨给永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大窑坑中路项目剩余交通运输用地144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收储,纳入土地储备库。
2. 该地块的开发利用,须根据具体建设项目内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组织出让。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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