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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3100-3000-2024-00031 | 文号 | 永政地〔2024〕2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4-11 | |||||||||
标题 |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洪田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用地划拨土地的批复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00-3000-2024-00031 | |||||||||||
文号 | 永政地〔2024〕21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4-04-11 | |||||||||||
标题 |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洪田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用地划拨土地的批复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永安市洪田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用地申请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提供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2022年度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3〕854号)批准征收原洪田镇东坑村集体林地0.3542公顷的土地,作为永安市洪田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二、该项目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481202200014号)及用地红线图。
三、该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单位在建设中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导(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和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定的用途实施,未经政府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四、在项目施工中,你单位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项目若涉及各类保护区、文物点、历史建筑、环保、安全等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该项目土地划拨具体手续,请向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办理。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洪田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用地申请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提供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2022年度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3〕854号)批准征收原洪田镇东坑村集体林地0.3542公顷的土地,作为永安市洪田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二、该项目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481202200014号)及用地红线图。
三、该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单位在建设中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导(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和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定的用途实施,未经政府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四、在项目施工中,你单位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项目若涉及各类保护区、文物点、历史建筑、环保、安全等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该项目土地划拨具体手续,请向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办理。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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