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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3100-3000-2024-00034 | 文号 | 永政地〔2024〕2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4-04-28 | |||||||||
标题 |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56线永安曹远樟林至泥坪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划拨土地的批复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索 引 号 | SM03100-3000-2024-00034 | |||||||||||
文号 | 永政地〔2024〕2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安市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24-04-28 | |||||||||||
标题 |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356线永安曹远樟林至泥坪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划拨土地的批复 | |||||||||||
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失效 | 废止 |
永安市交发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司用地申请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提供经《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56线永安曹远樟林至泥坪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123号)批准征收永安市曹远镇上曹村林地1.0691公顷,下墩村园地0.0551公顷,前坪村园地0.2716公顷,埔头村集体用地22.4104公顷(其中耕地3.484公顷,园地0.668公顷,林地17.3309公顷,其他农用地0.9275公顷),樟林村集体用地3.7226公顷(其中耕地0.054公顷,林地3.417公顷,草地0.19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9公顷,建设用地0.0221公顷),鸬鹚村集体用地7.5563公顷(其中耕地0.6858公顷,园地0.7755公顷,林地4.6454公顷,草地0.4552公顷,其他农用地0.3168公顷,建设用地0.2213公顷,未利用地0.4563公顷),永安林业(集团)总公司国有土地0.106公顷(其中耕地0.01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9公顷,建设用地0.0854公顷),永安市水利局未利用地0.0196公顷,永安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用地2.7522公顷,合计37.9629公顷作为你司国道G356线永安曹远樟林至泥坪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
二、该项目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481202100004号)及用地红线图。
三、该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司在建设中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导(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和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定的用途实施,未经政府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四、在项目施工中,你司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项目若涉及各类保护区、文物点、历史建筑、环保、安全等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该项目土地划拨具体手续,请向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办理。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安市交发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司用地申请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提供经《自然资源部关于国道G356线永安曹远樟林至泥坪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123号)批准征收永安市曹远镇上曹村林地1.0691公顷,下墩村园地0.0551公顷,前坪村园地0.2716公顷,埔头村集体用地22.4104公顷(其中耕地3.484公顷,园地0.668公顷,林地17.3309公顷,其他农用地0.9275公顷),樟林村集体用地3.7226公顷(其中耕地0.054公顷,林地3.417公顷,草地0.19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9公顷,建设用地0.0221公顷),鸬鹚村集体用地7.5563公顷(其中耕地0.6858公顷,园地0.7755公顷,林地4.6454公顷,草地0.4552公顷,其他农用地0.3168公顷,建设用地0.2213公顷,未利用地0.4563公顷),永安林业(集团)总公司国有土地0.106公顷(其中耕地0.01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9公顷,建设用地0.0854公顷),永安市水利局未利用地0.0196公顷,永安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用地2.7522公顷,合计37.9629公顷作为你司国道G356线永安曹远樟林至泥坪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
二、该项目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481202100004号)及用地红线图。
三、该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司在建设中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导(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和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定的用途实施,未经政府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四、在项目施工中,你司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项目若涉及各类保护区、文物点、历史建筑、环保、安全等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该项目土地划拨具体手续,请向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办理。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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