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00-3000-2024-00098 文号永政地〔2024〕72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11-08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抽水蓄能小陶营地项目建设用地划拨土地的批复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00-3000-2024-00098
文号 永政地〔2024〕72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11-08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抽水蓄能小陶营地项目建设用地划拨土地的批复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抽水蓄能小陶营地项目建设用地划拨土地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1-20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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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福建闽投永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你单位用地申请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提供经《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原小陶木材采购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永政地〔2024〕59号)批准收储原属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林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小陶木材采购站地块25094平方米的政府储备用地,作为永安市抽水蓄能小陶营地项目的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供电用地。

  二、该项目以行政有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地价为人民币981.18万元整。土地价款分二期缴纳,第一期:于2024年11月30日前缴交土地划拨价款500万元;第二期:于2024年12月25日前缴清土地划拨价款481.18万元。

  三、该项目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481202400012号)及用地红线图。

  四、你单位在建设中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导(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和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定的用途实施,未经政府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五、在项目施工中,你单位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采取相应的措施。

  六、项目若涉及各类保护区、文物点、历史建筑、环保、安全等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该项目土地划拨具体手续,请向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办理。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闽投永安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你单位用地申请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提供经《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原小陶木材采购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永政地〔2024〕59号)批准收储原属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林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小陶木材采购站地块25094平方米的政府储备用地,作为永安市抽水蓄能小陶营地项目的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供电用地。

  二、该项目以行政有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地价为人民币981.18万元整。土地价款分二期缴纳,第一期:于2024年11月30日前缴交土地划拨价款500万元;第二期:于2024年12月25日前缴清土地划拨价款481.18万元。

  三、该项目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481202400012号)及用地红线图。

  四、你单位在建设中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导(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和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定的用途实施,未经政府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五、在项目施工中,你单位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采取相应的措施。

  六、项目若涉及各类保护区、文物点、历史建筑、环保、安全等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该项目土地划拨具体手续,请向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办理。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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