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3100-3000-2024-00100 文号永政地〔2024〕74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11-08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出让永安市汽车工业园吉山甲大道北段东侧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索 引 号 SM03100-3000-2024-00100
文号 永政地〔2024〕74号
发布机构 永安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11-08
标题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出让永安市汽车工业园吉山甲大道北段东侧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出让永安市汽车工业园吉山甲大道北段东侧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1-20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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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拍卖出让永安市汽车工业园吉山甲大道北段东侧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永自然资〔2024〕1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拍卖出让方案

  同意你局提交的拍卖出让永安市汽车工业园吉山甲大道北段东侧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

  二、本次拍卖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本次拍卖标的位处永安市汽车工业园吉山甲大道北段东侧地块。地块规划总用地面积40104平方米,系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2011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1〕493号)文件批准征收的原属燕南街道吉峰村集体土地30413平方米(其中耕地11330平方米,林地1753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545平方米)、燕南街道洛溪村集体土地9691平方米(其中耕地8529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162平方米)。主要规划技术指标:1.1≤容积率≤3.0,建筑系数≥40%。土地主要用途为工业用地,产业类型为汽车制造业。土地出让年限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五十年。

  三、竞买人范围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市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应单独申请。

  四、地块建设要求

  1. 该地块建设竞得人须按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地块规划条件(永自然资规工汽〔2024〕条字第06号)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和调整,否则视为违约,将承担相应责任。

  2. 竞得人须按照我市市政设施、环保、通讯等相关规定自行负责地块土地平整及完善给排水、供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土地拍卖出让起始价、增价幅度、竞买保证金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设底价),参考中介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以人民币大写捌佰壹拾壹万元整(¥8110000元)为拍卖起始价推向社会公开拍卖出让。增价幅度为等于人民币大写壹万元(¥10000.00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叁万元整(¥1630000.00元)。

  土地出让价款缴款方式:该项目土地出让金价款分两期缴交:第一期在土地拍卖成交之日起30日内交付50%土地出让价款(含原已缴交的保证金);第二期于土地拍卖成交之日起一年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余款。

  土地出让契税按《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缴纳。

  六、土地交付

  地块交地责任人为三明埔岭汽车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若竞得人按期缴交土地出让金,交地责任人于成交之日起一年内交付土地,若竞得人未按时足额缴交,交地时间另行确定。

  七、手续办理

  1. 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三明埔岭汽车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

  2. 拍卖成交价款即该地块的总地价,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土地出让价款。成交价款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和其他相关税费。

  3. 竞得人应在土地实际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4. 竞得人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5. 竞得人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6. 本次拍卖出让具体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相关规定及按地块相关建设要求编制的该地块拍卖出让文件执行。

  八、工作要求

  地块的拍卖交易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网上交易系统、永安政务网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实行拍卖交易。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拍卖出让永安市汽车工业园吉山甲大道北段东侧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永自然资〔2024〕1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拍卖出让方案

  同意你局提交的拍卖出让永安市汽车工业园吉山甲大道北段东侧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

  二、本次拍卖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本次拍卖标的位处永安市汽车工业园吉山甲大道北段东侧地块。地块规划总用地面积40104平方米,系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市2011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1〕493号)文件批准征收的原属燕南街道吉峰村集体土地30413平方米(其中耕地11330平方米,林地1753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545平方米)、燕南街道洛溪村集体土地9691平方米(其中耕地8529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162平方米)。主要规划技术指标:1.1≤容积率≤3.0,建筑系数≥40%。土地主要用途为工业用地,产业类型为汽车制造业。土地出让年限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五十年。

  三、竞买人范围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市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应单独申请。

  四、地块建设要求

  1. 该地块建设竞得人须按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地块规划条件(永自然资规工汽〔2024〕条字第06号)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和调整,否则视为违约,将承担相应责任。

  2. 竞得人须按照我市市政设施、环保、通讯等相关规定自行负责地块土地平整及完善给排水、供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土地拍卖出让起始价、增价幅度、竞买保证金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设底价),参考中介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以人民币大写捌佰壹拾壹万元整(¥8110000元)为拍卖起始价推向社会公开拍卖出让。增价幅度为等于人民币大写壹万元(¥10000.00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叁万元整(¥1630000.00元)。

  土地出让价款缴款方式:该项目土地出让金价款分两期缴交:第一期在土地拍卖成交之日起30日内交付50%土地出让价款(含原已缴交的保证金);第二期于土地拍卖成交之日起一年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余款。

  土地出让契税按《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缴纳。

  六、土地交付

  地块交地责任人为三明埔岭汽车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若竞得人按期缴交土地出让金,交地责任人于成交之日起一年内交付土地,若竞得人未按时足额缴交,交地时间另行确定。

  七、手续办理

  1. 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三明埔岭汽车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

  2. 拍卖成交价款即该地块的总地价,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土地出让价款。成交价款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和其他相关税费。

  3. 竞得人应在土地实际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4. 竞得人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5. 竞得人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6. 本次拍卖出让具体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相关规定及按地块相关建设要求编制的该地块拍卖出让文件执行。

  八、工作要求

  地块的拍卖交易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网上交易系统、永安政务网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实行拍卖交易。

  永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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