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LUCKY永安”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4-13 15:53 来源:永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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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LUCKY永安”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已经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永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22日

  “LUCKY永安”区域公共品牌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管理,维护品牌形象和信誉,保障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域公共品牌与企业品牌双线融合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LUCKY永安”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管理区域公共品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

  (二) 区域公共品牌与自有商标协同发展;

  (三) 统一规范管理与自主经营相协调;

  (四) 管理保护与市场拓展并举。

  第三条 使用区域公共品牌,需要符合本使用管理办法的条件,并申请相关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主体受永安市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和监督,由市工信局负责审核并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申请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永安市生产经营主体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生产、制造、加工企业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永安;

  (二)生产食品、饮料、酒类的企业须获得 SC 生产许可证,所生产销售的商品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三)生产经营主体近一年没有发生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四)申请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永安市生产经营主体,应具有强烈的品牌意识,诚信的职业道德,完善的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及健全的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农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产品须严格按照产品生产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

  (二)初级农副产品需至少获得以下一项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等;

  (三)农产品需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生产过程须应用一品一码追溯系统;

  (四)永安市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的产品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未被消费者投诉或媒体负面曝光。

  第七条 申请使用永安市区域公共品牌程序:

  (一)永安市生产经营主体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请,提交

  《永安市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申请表》《永安区域公共品牌诺书》、使用承资质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三合一营业执照)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市工信局进行资格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章 宣传推介

  第八条 由市工信局负责引导市内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区域公共品牌使用与推广,推广过程中鼓励企业使用母子品牌(即公共品牌+企业品牌),同时鼓励龙头企业发展仓储、保鲜等服务业。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应注重区域公共品牌的宣传。

  第十条 鼓励各产业协会、经营主体举办或组织参加关于区域公共品牌的宣传推介、展销会、论坛讲座等活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是“LUCKY永安”区域公共品牌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

  (一)负责对《永安市“LUCKY永安”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进行制定和修改;

  (二)授权申请主体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该公共品牌;

  (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则的成员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永安市区域公共品牌不向申请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永安市区域公共品牌的授权使用期限暂定为2年,被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需向市工信局进行申报。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被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区域公共品牌;

  (二)使用区域公共品牌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市工信局组织的培训、产品展销、贸易洽谈、信息交流、宣传推介等活动;

  (四)对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五)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被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有专人负责区域公共品牌标志的管理和使用;

  (二)严格执行生产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区域公共品 牌形象和市场声誉;

  (三)严格遵守区域公共品牌标识包装和宣传推介规定;

  (四)被许可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将冠有区域公共品牌的产品销售情况定期汇报;

    (五)自觉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监督。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被授权生产经营主体或授权产品的品牌使用权,并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产品抽检不合格的;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二)超授权范围、数量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

  (三)转让、出售、馈赠区域公共品牌使用权和将印有区域公共品牌的包装物给他人使用的;

  (四)发现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违反品牌使用许可合同,侵犯授权方合法权益的;

  (六)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纳入不良征信记录的;

  (七)有其他影响公共品牌声誉行为的。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确认的被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外,未经批准,其他任何生产经营主体和个人不得 以永安市区域公共品牌名义进行产品包装、销售, 否则市工信局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未尽事宜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永安市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申请表

  2.永安市区域公共品牌使用承诺书

  附件1

永安市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

 

产品

种类

□ 鱼、肉、蛋、家禽及其加工

□农特产品、 新鲜蔬菜、水果及其加工品

□ 饮品类(不含酒精)及酒类

□ 其他类

申报产品名称

 

法人/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申请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市工信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永安市区域公共品牌使用承诺书

为共同维护永安市区域公共品牌“LUCKY永安”的品牌形象, 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单位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商标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不从事一切违法活动。

二、商标仅限本单位使用。

三、严格按照《永安市“LUCKY永安”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四、主动接受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守法经营。

五、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申请单位留存一份,市工信局留存一份。

承诺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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