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文体和旅游局 关于报送私设“景点”摸排情况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市开展私设“景点”摸排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私设“景点”整治的对象为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在一定的场所或区域,违规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无照经营,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收取门票费用的;
(三)私自建设旅游设施,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无证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存在旅游安全隐患的;
(五)虚假宣传、欺客宰客,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
(六)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开展旅游经营的;
(七)其他违规提供旅游服务的。
二、工作要求
请各街道、乡镇对照整治范围,对辖区内私设“景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底数摸清、情况摸准、问题摸透。
三、材料报送
填写《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私设“景点”情况表》并加盖公章,扫描件请于10月24日下午下班前发送至市文旅局收文口。
附件:1.《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2.《私设“景点”情况表》
永安市文体和旅游局
2022年10月20日
附件1
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街道、乡镇 (公章) 单位: 个
街道、乡镇 |
景区(点)数 |
私设“景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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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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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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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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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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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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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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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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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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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景区(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和区域。”
2.私设“景点”定义及类型划分请见《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附件2
私设“景点”情况表
街道、乡镇(公章)
序号 |
私设“景点”名称 |
经营主体性质 |
所在地点 |
占地面积 |
开放时间 |
问题类型 |
拟整治到位时间 |
整治结果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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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经营主体”是指私设“景点”的管理者、经营者,性质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自然人和其他;
2.“拟整治到位时间”栏请填写:“立即取缔”或“立即整改到位”或“计划整改到位时间为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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